转眼已经进入十一月啦,大家的法综复习的如何啦?华政的法学综合包括7个大专业课,9个部门法;而每个专业课都有独立的体系和特色。因此,若要在冲刺阶段提高复习效率,必须因地制宜,见招拆招,在不同的专业中采取不同的复习方法!今天小编整理了法综民法的复习方法,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而关于法综民法而言,对其复习切忌死记硬背!需要理解与记忆相结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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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解与记忆结合的方法
民法学习重在理解,建议大家通过记忆案例的方式来进行理解。这是因为在学习民法时,对于一个知识点要记忆并非局限于知识点本身,还包括知识点背后的例子。例子背后的情景内容能够生动具体的帮助大家进行理解,如果你能做到记起一个知识点就能想到一个例子,或是想出一个例子,即是上乘。
二、实力演示—意思表示构成要件
例如,何为意思表示,何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王泽鉴对意思表示的定义是,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的效果,并且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如果不加以理解,无法准确记忆意思表示的概念。但是如果我们知道,法律不调整思维,意思表示不可能是一种思维,仅仅是脑海当中的一个思绪,不能称之为意思表示。所以意思表示必须是表示于外部的行为。但是作为意思表示的行为和一般的行为有何区别,就涉及意思表示构成要件的问题:
意思表示包括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
王泽鉴书中所述,意思表示的客观构成要件是指,对于外部表示的行为,依据客观解释,可认为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例如,甲承诺请乙吃饭,甲承诺请客吃饭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因为以一个理性人的角度,对该行为进行客观解释,甲没有产生任何法律效果的意思,甲只是为了情谊交往的需要,所以只是一种情谊行为(好意施惠)。
再比如,甲和乙约定,乙为甲打扫卫生,甲承诺乙吃一顿喜来登的海鲜自助。此时,甲承诺请乙吃饭的行为就是意思表示,因为一个理性之人,通过对甲乙的行为进行价值衡量(客观解释),双方具有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其目的在于订立一个对等交换的合同。
通过这样进行举例对比我们就知道,原来意思表示的客观构成要件,就是指一个行为,以一个理性之人,对该行为进行客观解释,能够解释为其具有企图产生某种私法上效果的意思。
王泽鉴在其《民法总则》318页中阐述主观构成要件的时候,提到了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如果考生只对此进行记忆,反复默读100遍,意思表示的主观构成要件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在答题的时候,考官问:“意思表示的主观构成要件包括哪些。”考生自信满满的写道,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自以为自己答题很全面,把三个意思统统答上,一定可以拿到全部分数。结果大错特错!
意思表示的客观构成要件是指,理性之人认为行为人企图发生某种私法上的效果。例如,甲在自动售货机上扫码支付,如果是在十年前,甲拿着一个山寨手机,在自动售货机上扫来扫去,这不是意思表示,没准还被当成神经病关进精神病院。但是在微信、支付宝高度发达的今天,一个理性之人都知道,扫码支付就是在购物,符合意思表示的客观构成要件。但是理性之人对行为的解释可能和行为人主观想法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在程度上不同,分为效果意思错误、表示意思欠缺、行为意思欠缺三种。
a.效果意思错误
例如,甲在自动售货机上扫码支付了一杯星巴克的咖啡,但是其只想购买矿泉水。我作为一名理性之人,看见甲扫码支付矿泉水,认为甲是典型的土豪,居然喝得起这么贵的咖啡(理性之人解释的结果)。只要甲知道,自己已经三天没吃饭了,好不容易有人施舍20块钱,打算买一瓶水再去大吃一顿。此时,客观解释的结果是甲购买星巴克的咖啡,甲主观上却只想购买矿泉水,这就属于效果意思错误。王泽鉴教授认为,效果意思并非意思表示构成要件,只是效果意思错误的,可以赋予甲撤销权,撤销其意思表示(法律行为)。
b.表示意思欠缺
例如,甲在自动售货机上扫码支付了一杯星巴克的咖啡,但是甲以为自己手机没有流量,不可能扫码成功。此时,我作为一个理性之人,在甲的身边,认为甲在购买手机(客观解释的结果),但是只有甲知道,他只是想试一下手机是否有连上Wifi。此时,客观解释的结果是,甲想购买星巴克的咖啡,但甲主观上没有发生任何法律效果的意思。王泽鉴教授认为,表示意思并非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只是欠缺表示意思的,可以赋予甲一个撤销权,撤销其意思表示(法律行为)。
c.行为意思欠缺
例如,甲在自动售货机上扫码支付了一杯星巴克的咖啡,但是实际上甲在梦游,行为不处于自己意思的控制之下。此时,客观解释的结果是甲企图购买一杯咖啡,但是甲没有行为的意思(意识)。王泽鉴教授认为,行为意思欠缺时,行为人可归责性最低,所以行为意识属于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行为意思欠缺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不成立,甲无需再费力其撤销其法律行为。
可见,如果只死记硬背,无法知道意思表示的主观构成要件只包括行为意识。在看王泽鉴教授书籍的时候,切记不能只记忆大标题(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而忽略了对知识的理解。
三、实例演练—意思表示发出的功能和意义
(1)行为人是否有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应以发出时认定;
(2)意思表示发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其行为能力受限,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3)意思表示有无错误,亦应以发出的时点为准据。
(4)意思表示的生效,亦以发出的时点为准据。
考生读到此处,难免晦涩,如果只针对其字符进行记忆,难免遗忘,建议给以上4个知识点分别举一个例子:
例一,甲18岁生日的前一天,以书信向乙表示购买手机,该意思表示三天后到达乙,乙即刻表示承诺。该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答:该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因为乙发出时未满18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例二,甲书信乙,表示愿意以1万元购买乙的手机,之后甲死亡,丙是甲的继承人。问乙能否向丙表示承诺。答:可以,因为发出后死亡的,意思表示效力不受影响。
例三,甲在书信中写道,希望购买乙的苹果手机,其实甲本来只想购买苹果电脑。甲发出意思表示后,不知道自己误写。书信到达乙之前,甲看见该书信的副本后发现自己把电脑误写成手机。该书信到达乙时,甲已经了解书写错误的事实,不存在错误。甲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因为错误以发出时判断。
例四,甲和妻子说,决定把家传古玉出卖给乙,乙恰巧路过,听到甲和妻子谈话,当场表示承诺。问乙的承诺是否生效?答:甲没有对乙发出要约,乙不得进行承诺。
小结:需要记忆的是案例,而不是字符。当案例能够在脑海中浮现的时候,记忆也就水到渠成。
四、实例演示—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本人的利益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具体见下图)
作为考生,当你看到“代理”,能够把这个结构图逻辑理清楚的时候,已经基本理解了代理制度。学习完一个制度的时候,便要构建一个民法体系,尝试在脑海中对于所学知识进行一个系统的整理,如此一来,便能够实现对法综民法的扎实掌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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