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学刑诉之简述自诉案件的审查

教育   教育   2024-10-24 18:16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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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自诉案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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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对自诉人提出的起诉,应当就其是否具备自诉案件立案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案件是属于自诉案件范围;起诉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具有自诉权或者有权代自诉人起诉的人;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由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自诉人应提交内容明确的刑事自诉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①不属于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的;②缺乏罪证的;③犯罪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④被告人死亡的;⑤被告人下落不明的;⑥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⑦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⑧属于刑诉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⑨不服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者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3.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5.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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