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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文冲石化路以西旧村改造项目陆某某拆迁补偿安置诉相关政府部门行政赔偿案
案号编号: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粤71行赔终107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原告:陆某某
原告代理律师:孔某某(北京某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某 (北京某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埔区城管局、黄埔区文冲街道办
第三人:文冲经联社、黄埔文冲城中村改造投资公司
案情概述
2020年10月,黄埔区城管局、文冲街道办对陆某某位于文冲石化路以西旧村改造项目(下称“文冲西项目”)范围内的文冲西坊房屋以拆除违法建设的形式进行了强制拆除。2022年4月,文冲经联社将涉案房屋按照文冲西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公证提存了陆某某可获得的补偿费用,但陆某某拒绝接受该补偿标准,并于2023年6月诉求以下赔偿:
陆某某诉求原地复建、恢复原状,或在1公里范围内提供不少于原面积宅基地及房屋重置成本。并赔偿装饰装修损失300万元,室内赔偿物品损失581.5万元、附属物及种植物损失97万元、材料损失补偿50万元、搬迁费10万元、签约奖励5万元、临迁费113.4万元、租房费用38.4万元、诉讼维权费(含委托律师费、材料费、交通费)25万元、对外租赁损失费160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利息150万元,共计1535.3万元。
黄埔区城管局、文冲街道办分别于8月、9月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陆某某不服,遂起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一审判决
2023年,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明确“鉴于涉案房屋已经被纳入文冲石化路以西旧村更新改造范围,基于维护陆某某合法权益与旧村更新改造秩序、公平性的综合考量,参照《文冲石化路以西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拆迁补偿权益及相应利息作为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
2024年9月,陆某某因不服原审一审法院行政判决,提请上诉。
终审判决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最终于2024年10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为集体土地上房屋,陆某某提出按周边国有土地上商品房的单价进行补偿,于法无据。其次,因陆某某为村民,涉案房屋亦纳入文冲石化路以西城中村改造范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旧村改造主体参与本案诉讼程序,可以充分保障陆某某这一农村家庭户的基本居住权益。据文冲经联社、文冲城中村改造公司在庭审时确认改造范围内改造居民补偿签约率已达99.5%,按照《文冲石化路以西城中村改造居民物业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足以保障陆某某户的基本居住权益。最后须说明的是,任何人无权因其违法建设行为而得到远超过其他遵纪守法村民的补偿权益,处于同一改造项目的被拆迁户亦不可能毫无理据的要求根据高于补偿方案确定的统一标准予以补偿。所以,陆某某提出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类似案例
1、文冲石化路以西项目的汤某某诉相关政府部门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赔偿案,案件编号为【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粤71行终3284号《行政判决书》】。
2、南岗南片旧村改造项目霍某某诉相关政府部门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赔偿案,案件编号为【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3)粤7101行赔初30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类似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赔偿案,最终的结果均是根据对应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涉案房屋作拆迁补偿标准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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