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条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条文解读: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二、股东决策方式与程序
书面决策:股东需将决策内容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这有助于确保决策的正式性和可追溯性。 签名或盖章:股东在书面决策上签名或盖章,以确认其对该决策的同意和认可。 置备于公司:书面决策文件应由股东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以便日后查阅和备案。
三、立法目的与意义
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适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治理结构,简化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同时,通过书面形式记录决策内容,可以确保决策的正式性和合法性,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简化流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需设立股东会,减少了不必要的会议和程序,降低了运营成本。 提高效率:股东可以迅速作出决策,并立即执行,有利于公司快速应对市场变化。 保护权益:书面决策制度可以确保决策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为股东和公司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