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六十条解读

旅行   2024-10-11 12:05   湖北  

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条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条文解读: 

《公司法》第六十条针对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治理结构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条,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这是因为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仅存在一个股东,不存在多个股东之间需要协调或决策的情况,因此没有必要设立股东会这一机构。

二、股东决策方式与程序

对于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即通常股东会需要审议和决定的事项,如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程序要求:
  1. 书面决策:股东需将决策内容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这有助于确保决策的正式性和可追溯性。
  2. 签名或盖章:股东在书面决策上签名或盖章,以确认其对该决策的同意和认可。
  3. 置备于公司:书面决策文件应由股东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以便日后查阅和备案。

三、立法目的与意义


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适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治理结构,简化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同时,通过书面形式记录决策内容,可以确保决策的正式性和合法性,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立法意义:
  1. 简化流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需设立股东会,减少了不必要的会议和程序,降低了运营成本。
  2. 提高效率:股东可以迅速作出决策,并立即执行,有利于公司快速应对市场变化。
  3. 保护权益:书面决策制度可以确保决策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为股东和公司提供法律保障。
法律小结:《公司法》第六十条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治理结构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简化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并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来源:法律发言人 

法律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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