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6日下午,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组织的“清华知识产权司法论坛系列讲座(第十七期)——四川省高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在清华大学廖凯原楼110会议室举办。时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杨丽法官,分享了四川法院在商标正当使用认定方面的司法实践。讲座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秘书长洪燕博士主持,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教授、冯术杰副教授及蒋舸副教授也列席了此次活动。
图为 | 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杨丽法官
杨丽庭长先简要介绍了四川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情况,包括四川各级法院的管辖范围、收结案情况、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类型与特点,以及法院的裁判导向。
接下来,杨庭长详细讲述了由四川法院审理的涉及到商标正当使用认定的三个典型案例。第一个是“青花椒”案。在该案中,一审法院以被诉侵权人未经许可在餐馆经营中使用涉案商标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判决承担侵权责任。二审中,二审法院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人的使用意图、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等作为考量因素,来判断被诉侵权人是否构成正当使用。二审法院认为,由于涉案“青花椒”商标的显著性较弱,几乎难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故认定被诉侵权人正当使用抗辩成立。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涉案商标权人的诉讼请求。
第二个是“冷沾沾”案。“冷沾沾”是四川区域性小吃通用名称,被注册在第43类餐厅、自助餐厅等服务类。商标权人以涉案小吃经营店在店招上使用涉案标识构成侵权起诉到法院。在该案中法院指出:首先,商标注册专用权应当以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限;其次,“冷沾沾“系涉案地方小吃的通用名称,应当为该地区的生产、经营者共同享有;最后,相关公众不能仅通过“冷沾沾”区分商品来源,该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判决驳回涉案商标权人的诉讼请求。
第三个是“稻花香”案。福州米厂系“稻花香”注册商标权人,其以被诉侵权人在大米包装上使用涉案标识构成侵权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被诉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侵权并不成立。理由是:一方面,“五常稻花香2号”字样是对大米品种名称的标注,表明的是品种来源,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另一方面,五米常香公司在其加工、销售的商品包装上标注了较大字体的“御品香”与“五米常香”商标,相关公众不会将被诉侵权商品与稻花香公司联系起来,或者认为二者具有关联关系。对此,杨庭长指出,在非商标使用情形中,行为人对特定标志的使用本质上是对商标构成要素中含有的属于公有领域的描述性信息用来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并非指向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关词汇对商品属性或特点的描述属于“常规表达”,只要其规范使用,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权利人对此应予以适度的容忍。
最后,杨庭长结合上述三个案件,提出了商标侵权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应当注意平衡商标权人和其他市场竞争者的利益;二是法官在裁判中应当避免机械司法,以类型化思维来处理个案。
图为 | 讲座现场
在问答环节,冯术杰副教授对非商标性使用的认定在实践中的定位提出了疑问,蒋舸副教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问:在判断是否属于正当使用时,法院往往会首先判断是否存在非商标性使用的问题,这是否意味着其事实上成为了一个前置性问题?杨庭长认为并非如此,因为被告人往往会选择以非商标性使用作为抗辩理由,所以法院往往需要首先对这一抗辩理由给出判断。随后,杨庭长对现场观众的提问给出了回应,包括地理标志与商标之间的关系、商标显著性认定的地域性,以及四川地区白酒品牌商标保护的更多现实情况等。
讲座的最后,洪燕秘书长再次对杨庭长的精彩讲座及其对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的支持表达了由衷感谢,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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