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讲座在清华法学院举办

文摘   教育   2023-08-31 09:17   北京  

2023年8月29日下午,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组织的“清华知识产权司法论坛系列讲座(第十六期)——互联网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在清华大学廖凯原楼506会议室举办。叶胜男法官以“数据权益知识产权保护”为题,结合全国涉数据权益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件,从数据权益概念、数据基础法律制度、数据权益保护的不同路径以及数据权益类型化保护等方面作了精彩分享。讲座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创新合规研究中心秘书长洪燕博士主持。


图为 | 叶胜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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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

在这一部分,叶胜男法官首先简要介绍了数据权益的概念、我国的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和以“数据二十条”为代表的数据基础法律制度构建,介绍中国(温州)数据智能与安全服务创新园探索创设数据全周期合规管理服务生态系统、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及办法关于实时归集呈现登记受理、发证、质押、交易等数据的应用场景。叶法官认为,虽然“数据二十条”初步搭建了数据“三权分置”架构,但仍需在法律层面进一步落实与完善。


随后,叶法官从司法实践出发,指出构建数据基础法律制度应当探索基于价值生成机制推进数据权益配置,数据从产生到利用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需要将数据流转过程中相关的主体行为形态环境等有效统摄,识别不同场景、不同类别数据相关主体的利益需求,根据数据价值生成机制,统筹数据分级分类,厘清数据收集、加工、使用阶段不同的价值形态,阐明数据和算法、平台相互之间作用关系,从而赋予差异化的财产权益保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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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权益案例类型化

叶法官认为,首先,根据对数据是否设定访问权限,把平台数据分为公开数据和非公开数据。对于平台向公众无差别地予以提供和展示的数据,可以被视为是公开数据;设定了例如注册、登录、购买会员等访问权限的数据,并非全体社会公众均可无条件地、直接地进行获取,不宜简单地将其一概视为公开数据,还要根据公开程度进一步细化。其次,对于抓取、存储和使用行为,应分别审查、整体判断。最后,对于平台的非公开数据,往往会破坏或绕开平台经营者所设定的访问限制或技术保护措施,此种获取行为通常不具有正当性。如果是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到数据,则后续对该数据的利用亦缺乏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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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权益案例类型化

在此部分,叶法官首先详细梳理了大众点评诉爱帮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业帮公司诉赵某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等涉数据权益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数据的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缺陷:在“独创性”要求下以汇编作品保护数据信息常常会陷入商业价值和可保护性的两难境地;而商业秘密保护的秘密性要求局限了商业秘密条款在数据权益保护实践中的适用空间。


图为 | 讲座现场


随后,叶法官指出,目前数据权益主要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数据权益的保护亦具有包容性。对于平台数据竞争正当性边界的认定要点,叶法官在结合“脉脉案”、大众点评诉百度案等典型案例进行精彩阐释后,做了如下总结:


首先,数据合法性前置审查的必要性。三类途径的数据通常可认为符合合法性审查的要求:一是经营者获得的与其自身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数据;二是经营者通过公开领域抓取的公共数据;三是以前述经营数据、公共数据为基础经编辑分析所形成的衍生数据。而以下途径的数据通常无法满足审查要求:一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持有的数据或垄断公共数据;二是数据使用方超出约定范围使用他人已归集的商业数据;三是通过数据刷量、数据操控等虚假数据处理行为产生的数据。此外,个人信息安全与国家安全的位阶高于数据权利保护,属于数据权益保护的绝对排除情形。


其次,以商业意愿判断数据竞争行为正当与否的路径。明示商业意愿的情形既包括经营者采取技术措施禁止他人获取其持有的数据,也包括经营者虽未采取技术措施禁止他人对其持有数据的获取和再利用,但公开表明可再利用的范围(包括数据范围和经营者范围),以此限制他人对其持有数据的获取和再利用。


最后,以利益平衡和垄断规制为核心的竞争效能分析。具体包括平衡经营者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原生行为与衍生行为的关系,以及先发优势与后续利用的关系。借助诸多典型案例,叶法官还详细讲解了数据权益纠纷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要件,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予以判定:原告数据的类型及其受保护程度、被诉行为对原告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数据获取行为突破原告限制措施的情形、数据使用行为的创新程度,以及被诉行为对个人信息保护等公共利益的影响。

叶法官对数据权益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和司法保护规则所作的全面而深入的介绍,引发了现场听众的热烈反响。在问答环节,现场听众就数据权益保护中公开数据和非公开数据区分的必要性、海量作品数据的著作法保护与数据权益保护之间的选择适用,以及数据作为新类型作品进行保护的可能性等问题咨询了叶法官,叶法官也逐一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讲座的最后,洪燕博士再次对来自杭州互联网法院叶胜男法官的精彩讲座及其对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的支持表达了由衷感谢,并期待叶法官未来继续到清华大学法学院分享精彩内容。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郑金涛

编辑:王骁、冉琰

清华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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