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讲:信用媒介和间接交换的性质
不论是否有货币作为保证金,钞票和活期存款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将它们视为同一现象,就无法准确理解它们各自的性质特点。例如,它们在流通性、风险特征、与货币的关联程度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如果混为一谈,就不能深入分析它们在经济活动中的不同作用和影响机制。
对于钞票持有者和活期存款储户,如果将他们视为信用的出让者,这是对信用交易意义的误解。在正常的经济关系中,他们更多是货币或类似货币资产的持有者,与信用出让者有着不同的角色定位。信用出让者通常是指那些提供信贷资金的主体,如银行等金融机构。而钞票持有者和活期存款储户只是在利用一种支付手段或者储蓄方式,他们与信用的出让关系不大。
把钞票和一般汇票(不仅仅是即期汇票),都当作“信用工具”是错误的。虽然它们都与信用有一定关联,但它们在经济活动中的功能和性质有很大区别。如果将它们一概而论,就无法深入理解与信用相关的核心问题,如信用的创造、流转、风险等。
汇票更多地体现了债权债务关系的转让,而钞票在经济体系中的角色更为复杂,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信用表示,它还具有法偿货币的一些特性或者是货币替代品的特性,与汇票有着本质区别。
有人觉得使用信用媒介会改变交易行为的本质,这其实是完全错误的。不管是用有货币保证的钞票、活期存款进行的交易,还是使用信用媒介进行的交易,本质上都是使用货币的间接交易。
交易产生债务的时候,不管是用实际转移货币的方式来支付,还是出让能马上兑换成货币的要求权(也就是出让货币代用品)来支付,从法律角度看这可能很重要,但对交易行为的经济本质没有任何影响。
比如说,有人觉得用支票付款的时候,就像是商品直接交换商品,只是没有原始物物交换那么麻烦,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就像其他用货币进行的间接交换一样,货币在商品之间起到了中介的作用。而且货币是一种经济商品,它的价值是会变的。
不管是得到货币还是货币代用品的人,都会受到货币价值变化的影响,不管是用钞票、支票付款,还是直接转让货币付款都是这样。这是唯一重要的一点,而且和货币是否真的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实际出现没有关系。
一个人卖了东西收到支票,然后马上用这张支票或者他的存款余额去支付另一个交易中买东西的钱,这不是商品直接交换商品。他实际上是进行了两次不同的交换行为,这两次交换行为和其他任何两次购买行为并没有更紧密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