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

健康   2024-10-12 12:01   四川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

 

(2024年9月13日泸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结合泸州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泸州市普惠托育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服务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推泸州以中国式现代化引领新时代区域中心城市建设,遵循3岁以下婴幼儿身心发育特点和规律,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托育服务。


泸州市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党委领导、人大助推、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城乡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安全规范”的工作原则,以满足人民群众托育服务需求为目标,着力构建与出生人口、托育需求、城乡融合相适应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要素保障;应当明确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建立健全普惠托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应当健全普惠托育服务监管机制,将保障婴幼儿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普惠托育服务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普惠托育工作,牵头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普惠托育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指导服务与监督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托育服务、综合管理平台,共同做好普惠托育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入激励机制,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可以采取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培训补助、水电气优惠、租金减免、用地保障、税费优惠以及专项奖补、购买服务、发放消费券等方式,对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和婴幼儿家庭予以补助,有效降低托育服务成本,推动落实普惠托育服务民生实事项目,建设一批示范性普惠托育服务机构。


支持幼儿园、社区、园区、企事业单位普惠办托,鼓励举办家庭托育点,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方式办托等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空余托位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利用闲置房屋等公共服务场所进行改造办托,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托育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普惠性的托育服务。


普惠托育机构的收费标准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发展需要合理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落实国省关于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规定。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应对烈士子女、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给予优惠照顾,减免费用。


四、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新建、扩建、改建一批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加强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在有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新增一批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新建居住区应当将托育服务设施纳入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按照区域服务半径,规划建设与3岁以下婴幼儿人口规模、分布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区可通过改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逐步完善托育服务设施。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和布局要充分考虑居住、就业、交通、环境、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人口分布和托育服务需求等实际,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农村地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普惠托育设施建设。


五、落实“保育为主、保教结合、医育协同”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托育服务机构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托育服务机构相关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机构管理、人才培养、从业人员管理等相关政策和制度。


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将托育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计划,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加快托育服务人才培养,将保育师、育婴员等与托育服务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试点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教育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托育服务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计划,指导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根据需求设立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加强托育服务和教育培训研究,支持托育服务机构联合相关院校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培养托育服务专业人才。


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新建幼儿园应当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至3岁幼儿托育班。加大普惠性幼儿园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育服务供给。


七、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和非机构性普惠托育点登记备案管理,建立幼儿园托育业务注册登记以及教保人员转岗服务等配套制度。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托育服务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八、市、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托育服务机构信息公示、质量评估、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支持将托育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九、市、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要充分发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优生优育托育服务指导中心作用,加强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等的衔接,加强对辖区托育服务机构的培训指导等专业服务。

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十、托育服务机构应当落实婴幼儿安全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配备相应的安保人员和安全设施、器材,制定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十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引导,普及科学的婴幼儿养育照护理念,提高全社会对托育服务的科学认知,营造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二、市、区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推动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


本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健康泸州
我是你们的康康泸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