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油气、“三电”设施保护意识,有效预防相关违法犯罪活动,11月22日,巫山法院干警前往大昌镇开展油气、“三电”设施安全保护普法宣传活动。
“什么是油气、三电呀?”
“盗窃和破坏油气、三电设施违法犯罪跟我们日常生活有什么关系?”
“那发现有关可疑行为,我们应该怎么办?”
面对群众的各种疑问,在活动现场,法院干警通过设置咨询展台、发放宣传手册和小礼物、现场答疑的方式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重点讲解破坏油气、“三电”设施对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带来的危害以及给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号召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保护油气、“三电”设施行动中来,自觉做到不参与破坏油气、“三电”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包庇破坏油气、“三电”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油气和“三电”设施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关系着国计民生,保障油气和“三电”设施安全事关国家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下一步,巫山法院将立足职能职责,严厉打击打孔盗油、开井盗油、偷挖电缆、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油气和“三电”安全。
油气即石油和天然气,属于不可再生能源,二者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输油气管道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输送的产品具有高压、易燃、易爆等特点,关乎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生产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三电"是指电力、电信和广播电视,其中电信包括电信、移动、联通、广电、铁塔等通信部门;"三电"设施是指电力、电信和广播电视设施。其中包括电力部门的变压器、输电线路和用于支撑输电线路的铁塔、电杆等;移动等通信部门的光缆线路、电缆线路和用于发射信号的基站及附属空调内外机、蓄电池等设施;广播电视部门的电缆线、闭路线、基站、供电器、放大器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