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航空运行涉及昼夜的问题,昼夜转换循序渐进,昼间和夜间怎么界定?昼夜之间过渡时段怎么界定?本篇就来简要聊聊暮光这个话题。
日出(sunrise)和日落(sunset)的定义比较简单,日出是早晨太阳圆盘的上边缘出现在地平线上的时间,日落同理。那日落后就一定属于夜间吗?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暮光(twilight)是日出前和日落后的时间段,在此期间,大气层被太阳部分照亮,既不完全黑暗,也不完全照亮。
暮光根据应用的场景,可以根据太阳低于地平线的距离划分为三类:民用暮光、航海暮光、天文暮光。
民用暮光(Civil Twilight):从早晨开始,或在晚上结束,太阳的几何中心位于地平线以下6度。因此,早晨的暮光从太阳的几何中心低于地平线6度时开始,到日出时结束。傍晚的民用暮光从日落开始,到太阳的几何中心低于地平线6度时结束。照明水平约为3.40勒克斯。在没有雾或其他限制的条件下,可以看到最亮的恒星和行星,可以辨别地平线和陆地物体,在许多情况下,不需要人工照明。暮光也可称为民用黎明(Civil Dawn)和民用黄昏(Civil Dusk)。
航海暮光(Nautical Twilight):从早晨开始,或在晚上结束,此时太阳的几何中心位于地平线以下12度。一般来说,航海暮光一词是指水手能够通过众所周知的星星获得可靠的读数,因为即使在没有月亮的条件下,地平线仍然可见。在没有雾或其他限制的情况下,地球物体的轮廓可能仍然清晰可见,但如果没有人工照明,详细的户外活动可能会减少。
天文暮光(Astronomical Twilight):从早晨开始,或到晚上结束,此时太阳的几何中心在地平线以下18度。在天文暮光中,天空照明非常微弱,以至于大多数不经意的观察者会认为天空是完全黑暗的,尤其是在城市或郊区的光污染下。在天文暮光下,地平线是看不见的,在没有光污染的天空下可以用肉眼观察到中等暗淡的恒星或行星。但要测试肉眼观察的极限,太阳需要低于地平线18度以上。天文学家可以在天文暮光下很容易地研究恒星和行星等点光源。但是,当太阳低于地平线18度以上时,需要在完全黑暗的天空下观察星系、星云和球状星团等漫射光源。
△ 三种暮光分类
对于民用航空来说,在民用暮光时间内可以实现辨别地平线和陆地物体的照明水平,归类为昼间运行是合适的。当然,不排除地理位置特殊的机场会有差异。
ICAO附件6中对夜间做了明确规定。“夜间”是指晚民用暮光结束(evening civil twilight)到早民用暮光(morning civil twilight)开始之间的时间,或由成员国定义的有关当局规定的日落(sunset)和日出(sunrise)之间的其他时间。
△ 附件6中对夜间的定义
欧盟在规章中对于夜间做了明确规定,与ICAO定义保持一致。FAA也在14 CFR Part 1中对夜间做了明确定义,“夜间”定义与ICAO相似使用暮光。
我国CCAR 91部规章中,对于夜间的定义为日落到日出之间包含暮光时间段,与国际主流定义是不一致的。
ICAO PANS-AIM要求各国政府在AIP GEN 2.7 日出日落时间表中公布暮光时间。我国也在AIP中进行了公布,P.S. AIP中的早民用暮光翻译为初曙,晚民用暮光翻译为暮尽是比较形象的。
△ 中国AIP中的暮光时间
根据经验来看,民用早暮光时间大约是日出时间前半小时到日出;民用晚暮光时间大约是日落时间到日落时间后半小时。具体看各国的具体规定和公布资料。
我国法规中有很多地方都与夜间有关系,比如:飞行仪表和设备、航空器灯光、燃油政策、飞行设备和运行资料、飞行高度规则等等。虽然AIP公布了暮光时间,但由于CAAC规章的定义,国内运营人不能将暮光时间当做昼间运行使用。
对于昼夜定义的固有认知可能需要更新,当然这与我国的法规体系建设是有密切关系的。修改夜间的定义可以使昼间运行延伸约1小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释放运行和飞行潜力。
我国也可以借鉴FAA专门抽出一部规章,用于专用名词的解释和定义,以确保与国际衔接和各规章间适用解释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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