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01
《办法》制定的目的
为全面推进内蒙古智能制造发展,加快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打造内蒙古智能制造标杆示范,引导和鼓励全区传统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转型,进一步提升我区制造业技术装备水平和质量效益,特制定本《办法》。《办法》共五章十四条,包括总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管理措施、附则等。
02
《办法》对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定义
数字化车间是以生产对象所要求的工艺和设备为基础,以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测控技术等为手段,用数据连接车间不同生产单元,对生产运行过程进行规划、管理、诊断和优化。智能工厂是在数字化车间基础上,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推进制造技术突破和工艺创新,推行精益管理和业务流程再造,实现数字化设计、智能化生产、网络化管理、智慧化服务,构建柔性、高效、绿色、安全的制造体系。
03
申请认定内蒙古自治区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条件
一是申报主体在内蒙古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申报车间或工厂所在地在区内,已经建成并投入正常使用。三是申报车间、工厂所生产的主导产品符合内蒙古产业政策,有技术先进性与良好市场前景,并采用行业先进工艺。申报项目应满足《自治区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技术条件》,经济效益、生产效率、能源利用率、质量管控等各项指标均处于行业先进或领先水平。四是申报主体应当通过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www.c3mep.cn)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评估等级须达到国家标准《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二级及以上。
04
认定程序
组织申报:由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工厂,并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自治区工信厅。
评审认定:自治区工信厅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集中评审,现场核查等程序,提出预选名单。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无异议后行文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