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杀”致人死亡,悲剧已成赔偿由谁负担?

政务   2024-11-07 16:02   上海  


道路上车水马龙,突然的停车开门,可能在不经意间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此类开车门肇事被大家俗称为“开门杀”。


“开门杀”后,开门者究竟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究竟是多少呢?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开门杀”造成他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31日12时左右,王某驾驶小轿车到达目的地后,遂将车辆停在路边规划的停车位。车辆停好后,王某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恰遇朱某佩戴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车辆左侧,车辆左前门与朱某电动自行车的右前部发生碰撞,造成朱某颅脑损伤、两车损坏的严重后果。事发当日,朱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2024年1月4日死亡。


2024年2月1日,交警支队调查后认为,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停车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导致此起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最终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无责


朱某家属认为,王某下车开门时未注意观察车辆周围情况,酿成交通事故,造成朱某死亡,应承担侵权责任。王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朱某家属要求王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243万余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王某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认为其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认可。


图片源自网络


人民法院裁判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财产造成损坏的,依法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开车门未注意观察,导致车门与行驶而来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并造成朱某死亡,故王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王某承担。


对于保险公司是否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金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提起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民事赔偿,且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故人民法院对朱某家属的此项主张予以支持。


最终,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朱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200余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周娟红

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


开门下车妨碍他人通行,属于交通违法行为。驾乘人员开门下车时要仔细观察,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


一、何为“开门杀”


“开门杀”并非法律术语,通常来说,是指车辆停稳后,驾乘人员未注意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来车的情况下,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来往车辆来不及反应,发生相撞的现象。在车辆愈发普及的今天,“开门杀”酿成的事故时有发生,停车、开门、下车,看似简单的动作,若稍有疏忽,轻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重则造成人员伤亡,责任人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开关车门妨碍他人通行系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同时该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乘坐机动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时刻牢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将规范驾驶执行到底,确需在路边临时停车的,应当紧靠道路右侧,除驾驶人员外,乘车人员从右侧下车。此外,在开门前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后再开门。乘坐人员下车时,驾驶人员应提醒乘坐人员开门注意观察。


为确认自己在安全的环境下开关车门,驾乘人员可尝试用如下开门方式:一是“荷式开门”法,驾乘人员下车前反手开门,这样身体会面向车外,便于及时观察后方的行人或车辆;二是“两段式开门”法,驾乘人员开门时,先开一个小缝,然后扭头观察车辆后方情况,确认后方无行人或车辆再推开车门。


图片源自网络


三、过往车辆行人应依规通行,保持警惕


对于过往车辆和行人而言,也应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如若存在逆行、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引发“开门杀”事故的,自身可能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此外,行人和过往车辆在路过停在路边的车辆时,建议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减速慢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来源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金融审判庭

文字:周娟红、张涛

责任编辑:张巧雨、吕怡宁

编辑:孙小敏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 点击上方卡片关注“上海高院”公众号 ▴

上海高院
上海高院官方公众号,发布上海法院最新资讯,提供诉讼指引。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