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是信息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
企业获取、分析、利用数据的能力
在市场竞争中越来越重要。
爬虫技术因其高效的自动化数据处理能力,
成为企业搜集市场情报、
监控竞争对手、分析用户行为的重要工具。
但爬虫技术的使用并非没有界限,
即使是公开数据,
擅自使用爬虫技术不当抓取
也可能违法甚至涉嫌犯罪。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上海首例认定提供爬虫程序抓取公开数据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王某从某名牌大学IT专业毕业后入职了一家网络公司。在浏览网络论坛时,王某发现爬虫技术目前应用火热,尤其在电商行业竞品分析中市场需求旺盛,这让王某嗅到了“生财之道”。
2021年,王某开发出一款能破解“得物”APP防护措施、自动抓取商品数据的爬虫程序,在微信朋友圈、博客等平台发布介绍贴并售卖,短短两年间,共计获利60余万元。
2021年10月,王某发布的贴文被得物公司员工发现,该员工添加其微信购买算法。经验证,该算法的确能够从“得物”APP获取包括产品定价信息等核心数据,得物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图片源自网络
经公安机关侦查,上述爬虫程序通过破解API加密算法、批量获取设备身份指纹SK等技术方法绕过防护机制,无需授权即可获取服务器数据。
2023年11月,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
人民法院裁判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其开发的爬虫程序及接口具有破解APP安全保护措施并获取商品数据的功能,仍通过网络向他人售卖并提供维护服务等,经审计违法所得6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王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法官说法
沈衡之
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法官
网络爬虫作为常见的数据抓取技术,具有促进数据共享与侵犯数据安全的双刃性,必须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包括获得授权、遵守网站规则、限制抓取频率、避免涉及敏感数据等,否则可能构成民事侵权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一、非法使用爬虫技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爬虫技术自诞生以来长期被视为中立技术,但随着爬虫技术的应用范围和深度不断扩张,其合理使用的界限愈加模糊,使用不当可能招致法律风险,而如果爬取的对象侵犯他人权益的,就可能构成违法犯罪。如未经授权爬取受保护的数据、破解验证码、绕过防火墙等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利用爬虫对目标网站或系统发起大量请求,导致系统负载过高甚至崩溃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抓取包含个人信息的数据用于商业目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爬取企业内部数据库、竞争对手网站上的敏感数据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本案中,“得物”在APP的用户协议及Robots协议中均明确宣示禁止任何数据抓取行为,并采取了签名认证、图形验证、设备指纹、代码混淆加固等防护措施。被告人无视系统警示、未经授权许可,向他人提供爬虫程序破解防护机制,获取系统数据,已属于法律规定的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的行为,而非单纯的技术行为。
二、允许访问的公开数据不代表允许爬虫抓取
公开数据的访问和抓取在行为对象、行为内容和行为目的上均存在本质差异,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一般来说,访问公开数据是指用户是以消费为目的访问企业在客户端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展现的商品信息;而爬虫抓取的是数据分析者在系统后台以计算机语言编辑、传输的加密代码,用以价格监控、行为分析、趋势预测等,超出了公开数据合理使用的限度。
图片源自网络
本案中,涉案商品信息在“得物”APP客户端可以正常浏览,但上述信息数据在APP后台所对应的代码进行了加密保护,并设置了多种反爬虫措施。被告人开发的爬虫软件通过技术手段,绕过“得物”APP的防护机制,获取“得物”APP服务器数据,属于违法的“侵入性”访问,侵害了企业的数据安全,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和开发者应当合法合规使用爬虫技术
“技术无善恶,法律却有界”。爬虫技术为企业在信息时代的竞争提供了强大的数据支持,但使用爬虫技术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对此,企业和开发者在开发和利用爬虫技术时需要特别注意,确保爬虫只抓取授权的数据、严格遵守网站的Robots协议和服务条款、控制抓取频率以避免对目标网站造成过度负担,并强化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机制,通过规范使用,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合法优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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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刑事审判庭
文字:沈衡之、乔磊、陈诗若
责任编辑:张巧雨、吕怡宁
编辑:丁易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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