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案发侦破经过的审查思路及要点

政务   2024-11-11 09:02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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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一级法官——刘磊为我们介绍刑事案件中案发侦破经过的审查思路及要点


案发侦破经过是刑事案件中线索信息的来源及案件侦破的完整经过,是对全案案发、侦破过程中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和评判并综合归纳后作出的完整准确、详略得当的认定。


案发侦破经过的准确查明影响着案件管辖权确定、犯罪事实审查、证据分析采信、量刑情节认定、涉案物品处置等一系列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意义重大。对案发侦破经过的准确审查是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到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01

案发侦破经过的审查内容


案发侦破经过的内容包括线索来源、发破案经过、案情概要、被告人到案经过和供述、现场勘验、查扣物品情况及其他未并案处理的同案犯情况等。司法实践中,案发侦破经过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发破案经过的详细性与完整性


发破案经过是反映案件侦破全过程的重要材料。在审查时,需关注发破案经过的详细性和完整性,发破案经过应详细记录案件的发现、侦查、抓捕、审讯等各个环节,并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印证。同时,还需注意发破案经过的表述是否清晰、准确,避免使用模糊词语或夸大其词的用语。


二、侦破过程的逻辑性与合理性


侦破过程应体现逻辑性和合理性,即侦查机关通过何种方式、何种手段发现线索、锁定被告人并最终破案。审查时需关注侦破过程中的每一个关键环节,如线索的发现、证据的收集、被告人的到案等,确保每一步都符合逻辑、合理合法。


三、侦查行为的规范性与合规性


侦查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在审查案发侦破经过时,需关注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一旦发现此类问题,应及时提出并依法处理。


四、证据的全面性与合法性


在审查案发侦破经过时,首先要确保所有证据的全面性和合法性,对于侦查机关收集的每一份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的来源、取证程序及保存方式均一一严格进行审查,确保证据链条完整、取证程序合法


五、量刑情节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在审查案发侦破经过时,需特别注意对被告人量刑情节的审查,尤其是对自首、坦白、立功等常见量刑情节的认定更要进行专门、细致的审查。对于自首,需核实犯罪嫌疑人是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对于立功,需核实犯罪嫌疑人是否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提供重要线索协助破案,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02

司法实践中审查案发侦破经过

容易存在的误区


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对案发侦破经过的审查过于依赖侦查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将发破案经过等同于案发侦破经过的情形。发破案经过是侦查人员对案发过程、线索来源、侦破过程以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所做陈述性的书面材料的总结。案发侦破经过的审查不是简单、直接查看侦查机关所做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材料。发破案经过不同于案发侦破经过,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1. 发破案经过是案发侦破经过审查中的一项证据素材资料,其他应综合审查的材料还包括《报案记录》《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工作情况》《现场勘验笔录》《查封、扣押笔录》以及侦查人员的证言等材料,案发侦破经过的审查认定是对上述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判后的总结归纳


2. 发破案经过是侦查人员根据办案过程中的经历和回忆对相关事实进行文字描述和记载,以客观描述为限,不掺杂主观上的认识和判断,无价值评判。而案发侦破经过则是法官对经庭审查证的案情和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为准确、全面查明被告人的具体行为与抽象的法律规定之间的对应关系,通过主观的思考、提炼和价值判断后,所作出的评判和归纳


3. 发破案经过中对被告人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描述是认定被告人相关量刑情节的一项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质证后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在审查案发侦破经过时,应将发破案经过与其他证据材料相结合,并根据法律规定综合评判被告人的相应量刑情节。



03

案发侦破经过的审查要点


一、案件线索来源的审查


案件线索来源是指司法机关发现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有关材料的渠道或途径。案件线索来源的查明既可以体现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也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量刑情节的依据。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群众举报

群众举报犯罪线索的,应当具体审查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举报途径及举报的具体内容,侦查机关的立案情况及与被告人的关联程度。


2. 其他人检举

其他人员检举的,应当审查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方式、举报的具体内容,侦查机关侦查过程和查证的案件事实。


3. 被害人报案

被害人报案的,应当审查被害人的身份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方式、举报内容及侦查机关的受理过程、侦查过程。


4. 自查发现

侦查机关自查发现案件线索的,应当审查具体由哪个机关如何发现的案件线索,以及该线索对犯罪事实的提示程度。


5. 线索移送

其他机关或单位移送犯罪线索的,应当查明移送机关或单位信息、移送时间、线索内容等信息。


6. 主动投案

被告人主动投案的,应当审查是其本人主动投案、他人陪同投案还是委托投案,并详细查明投案的时间、地点、投案方式,到案后的供述情况、供述内容与侦查机关已掌握的事实的关联程度,是否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有无带抓其他同案犯,有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等信息。



二、犯罪相关信息及被告人到案经过的审查


该部分应当审查犯罪的时间、地点、涉案人员情况及简要案情,具体包括被告人的犯罪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抓获时间、地点,抓捕人员、抓捕过程、见证人、被告人有无拒捕行为等。犯罪时间应当具体、明确,犯罪时间可以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是否构成累犯,犯罪地点可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抓捕时间和地点可以作为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的表现,被告人有无拒捕行为可以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等其他犯罪行为,抓捕人员和其他见证人信息可以认定侦查机关的抓捕经过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果有必要,庭审中可以要求抓捕人员、见证人员出庭作证。


在多人多节犯罪中,不仅要查明每名被告人到案的过程,还需要查明每名被告人所参与的每一节犯罪的情况,以及各名被告人、各节犯罪事实之间的关系是否具有逻辑周延性



三、现场勘验、检查、查扣物品情况的审查


案发侦破过程中对现场勘验、查扣物品情况的审查,应当查明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清点记录、查扣物品清单、见证人信息及照片等相关材料,确保侦查机关的勘验、查控物品行为的合法性,从而对案发现场情况、电子数据的采集及赃证物查扣起到固定作用,有助于印证案发线索,查明侦破过程。


四、其他同案犯的相关信息的审查


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审查查获的同案犯信息及其到案经过,具体包括同案犯的身份信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工以及同案犯是否到案、到案经过、处理情况等信息。该部分的审查可以帮助查明涉案组织情况、人物关系、主从犯的区分、作案手段等细节,如果被告人有协助抓捕同案犯或劝说同案犯主动投案自首的,还可能涉及被告人是否具有立功情节的认定。


结语


案发侦破经过不同于其他证据的单一或个别作用,其在案件中从程序到实体、从定性到量刑均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法、准确查明案发侦破经过是确保案件正确审理、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石,也是成为一名合格的刑事法官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和素养。在对案发侦破经过进行审查时,要坚持全面、准确、直接和依法的原则,将案发侦破经过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对其中存在的模糊、矛盾、遗漏之处需高度警惕并重点审查,排除合理怀疑,确保案件准确、公正审理。


作者介绍


刘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现任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一级法官,曾任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助理(挂职)。获评平安上海建设先进个人、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等,入选上海法院审判实务专家库。主审并撰写的2件案件获评最高人民法院优秀案例、1件案件入选上海法院优秀裁判文书、2件案件入选上海法院示范庭审,撰写的1篇案例入选“两高”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4篇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年度案例和《刑事审判参考》录用、6篇案例被《上海审判实践》录用。撰写的论文获评上海法院2022年优秀学术讨论会论文,参与撰写的1篇审判白皮书获评上海法院2023年十佳优秀司法建议,参与审理的1件案件入选上海法院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高院供稿部门丨干培处

作者:刘磊

责任编辑:孟文娟、王英鸽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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