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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函城〔2024〕326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高质量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发掘具有苏州特色的高质量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充分展示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成效,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府〔2016〕4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20〕33号),决定建立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现就开展2024年度项目库项目征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申报项目应为2023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并已交付使用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道水系等类型。申报项目应位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并严格执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项目应是按规定经批准立项(备案),由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持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并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和规定,符合国家、省、市倡导的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方向,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相关要求,项目整体或海绵设施需有BIM技术应用并按照《苏州市海绵城市设施施工和验收指南》要求进行专项验收,生态、景观、服务等功能效益显著,能充分体现苏州海绵城市建设的特点特色。
(一)建筑小区类项目:1.居住区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成效要充分体现海绵城市理念,通过系统性的组合措施,对屋面雨水、小区道路径流进行有效的截滤、滞蓄、净化和利用,控制年径流总量,减少污染排放,景观效果符合项目需求。2.校园项目,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中专院校,建设内容和实施成效除了要充分体现海绵城市理念,还要充分发挥校园教书育人的优势和特点,实现海绵城市体验、教育和启发功能协调统一。3.公共建筑(机关、医院、图书馆、影剧院、科技馆、文化体育场馆和商业综合体等),除满足建设内容和实施成效要充分体现海绵城市理念外,还要体现公众参与理念、具备宣传展示功能。
(二)河道水系项目:河道水系是海绵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苏州水文化的特定载体,以防洪排涝体系为支撑,以水环境容量为基础,充分发挥其对雨水径流的自然存蓄、净化作用,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增强城市水安全保障能力和水资源承载能力。
(三)公园绿地项目:公园、绿地应在满足休闲娱乐、美化环境、生态斑块、隔离喧嚣而亲近自然等功能基础上,消纳本身雨水和外部客水,并作为灰色区域(道路、建筑等)与蓝色区域(水体)之间的纽带,有效蓄、滞、净雨水。
(四)道路广场项目:道路和广场承担雨水径流的源头控制和过程有序转输、初步过滤净化功能。通过改变传统的雨水收集排放模式,将雨水通过低影响开发设施截流、过滤、有序转输,也可设置大型湿塘、雨水湿地,对道路形成的雨水径流进行生态处理,降低对周围水体的影响、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城市道路可增加道路慢行系统,提高道路功能性与舒适性。
(五)其它项目:包括工业项目、环境卫生设施项目等。
(一)《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入库申报表》
建成项目名称需与立项(批复文件或备案文件)保持一致;分标段实施的项目按照标段进行申报;申报项目备案名称为地块编号的,需附建成使用后的名称。申报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陈述材料
陈述材料需体现申报项目基本概况及特点,包含但不限于建设目标、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内容、BIM技术应用、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工作优势、主要成效、保障措施、海绵专项投资等内容。
(三)建设效果影像资料
提供能反映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设计理念、施工质量及管理水平、体现海绵城市特点的文字说明和照片。
(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由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提交的材料真实性作出承诺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五)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复印件)
佐证材料包括申报项目的立项以及有关审批或审查文件,海绵城市专项施工图及论证意见、BIM技术文件、专项验收报告、建设(使用)单位反馈意见等文件,其它有关支撑材料。
上述材料以A3横版形式装订成册并报送至各地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材料的电子文件统一发送至邮箱szzjcjc@163.com。
(一)请申报单位在2024年11月6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各地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二)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初审推荐工作,签署意见后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市住建局。
(三)市住建局将按照“材料初审、现场检查、专家评审、公示公布”的程序,对入选项目进行整理汇编发布,多途径开展宣传推广,后续国家级、省级相关评选工作,将优先推荐入库项目。
(四)申报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申报单位如有夸大工程规模、隐瞒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事件被禁止市场准入未解禁的,以及有其他不良记录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
联系人:赵子涵;联系电话:65235690;电子邮箱:szzjcjc@163.com。
附件:1.《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入库申报表》
2.《申报单位承诺书》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