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厅: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楼市   2024-10-24 18:00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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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住建厅,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日前,江苏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对发生六种情形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意见》,本意见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

“六种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组织核实后,可以认定企业发生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对应“六种情形”,应当将相关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一)在我省各级主管部门业务系统监测、行政检查和处理投诉举报等日常监管过程中,被发现服务收费明显低于完成项目咨询服务需要投入的人力、管理等合理成本的;

(二)有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被依法记录在“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监管监测信息系统”企业信用档案的;

(三)在我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被投诉或者举报后,被我省各级主管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造价咨询业绩与本企业的人员配备、管理水平等明显不符,特别是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存在频繁变更注册单位、社保存疑以及长期不在岗等情况的;

(五)出具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综合误差率大于《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相应质量标准1.5倍的;

(六)仅收取管理费,未对其分支机构的成果文件质量、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等进行统一管理的;对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执业活动信息或信用档案信息等开展监督检查不配合的,特别是实际已开展造价咨询业务但未在“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监管监测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以逃避监管的;未按照《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要求,迟报、拒报造价咨询统计调查数据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等情形的。

重点监管措施
  • 各市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内发生“六种情形”的造价咨询企业信息进行梳理汇总,建立各市年度重点监管清单。

  • 各市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对重点监管清单上的企业组织1次检查

  • 各市主管部门每年年初通报1次重点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 发现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等。

如何判定造价咨询业绩明显超出服务能力?

《意见》明确要根据企业的人员配备、管理水平等判定其咨询业绩是否明显超出服务能力,并明确需要特别关注企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是否存在频繁变更注册单位、社保存疑以及长期不在岗等可疑情况。实践中,部分咨询企业承揽业务后进行转包或者交由非执业人员完成,企业统计报表反映出造价工程师人均产值远超行业统计数据;部分咨询企业为投标时加分,违规聘用“挂证”造价工程师,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历史变更频繁,实地核查时人员往往不能到岗,不熟悉其所盖章出具咨询成果报告的项目。

由此可见,“挂证”将被严查!

江苏:11月1日起,全面排查“挂证”!

10月10日,江苏省住建厅和人社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10月12日,省厅公布了违规“挂证”举报方式、处罚标准及整改方式

治理对象

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11月1日起开展全面排查

(一)自查自纠阶段(自本通知发布至2024年10月31日)

(二)排查处理阶段(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20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挂证”线索信息,逐一核实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缴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册单位、实际工作单位是否一致,对排查出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

  • 属于“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或者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及时移交处理。

  • 对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对其承建项目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回头看”阶段(2025年1月21日至2月15日)

重点比对核查注册异常状态人员与注册单位劳动合同关系及社保缴费数据,对专业技术人员及注册单位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常态化核查阶段(自2025年2月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专业技术人员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列为注册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开

对未及时整改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频繁变更注册单位(一年内先后注册或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使用频繁变更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从严查处

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且仍未整改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依据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作出处罚外还应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要求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撤销个人执业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决定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先行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原文如下(文末附官方解读):

关于印发《关于对发生六种情形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苏建规字 〔2024〕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领域“放管服”改革,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厅制定了《关于对发生六种情形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意见》,经2024年8月9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0日

关于对发生六种情形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有关要求,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领域“放管服”改革,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等有关规定,对发生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明显低于成本等六种情形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重点监管范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组织核实后,可以认定企业发生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对应的“六种情形”,应当将相关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一)在我省各级主管部门业务系统监测、行政检查和处理投诉举报等日常监管过程中,被发现服务收费明显低于完成项目咨询服务需要投入的人力、管理等合理成本的;

(二)有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被依法记录在“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监管监测信息系统”企业信用档案的;

(三)在我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被投诉或者举报后,被我省各级主管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造价咨询业绩与本企业的人员配备、管理水平等明显不符,特别是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存在频繁变更注册单位、社保存疑以及长期不在岗等情况的;

(五)出具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综合误差率大于《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相应质量标准1.5倍的;

(六)仅收取管理费,未对其分支机构的成果文件质量、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等进行统一管理的;对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执业活动信息或信用档案信息等开展监督检查不配合的,特别是实际已开展造价咨询业务但未在“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监管监测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以逃避监管的;未按照《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要求,迟报、拒报造价咨询统计调查数据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等情形的。

二、重点监管措施

(一)实施清单管理。对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清单管理。各市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内发生“六种情形”的造价咨询企业信息进行梳理汇总,建立各市年度重点监管清单,制定年度重点监管计划。

(二)开展重点检查。各市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对重点监管清单上的企业组织1次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程序、造价咨询合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等。重点监管清单涉及本地以外企业的,主要检查其近1年在本地承接业务的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情况。检查可与各市既有检查计划结合进行。

(三)强化事后监管。在组织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执业规程、计价标准及计价规则等行为的,应当予以指导或纠正;发现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应当由其他主管部门查处的,将相关线索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四)建立通报制度。各市主管部门每年年初通报1次重点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点监管工作总体情况、发现问题与处理情况等),并将通报情况和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如有)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有关要求

各市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发生“六种情形”的造价咨询企业的重点监管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单位)和人员,加强市县联动,规范开展认定、检查和通报等工作;要提高问题发现能力,畅通问题来源渠道,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工程建设各方等发挥监督作用,注重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收集发生“六种情形”的企业信息;探索将重点监管清单、检查结果与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管理挂钩,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强化信息共享和应用。

四、其他

本意见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

官方解读如下:

《关于对发生六种情形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意见》政策解读

为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领域“放管服”改革,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厅印发了《关于对发生六种情形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起草背景

2021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要求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以来,行业监管面临“非主营造价咨询的公司、空壳公司数量大幅增加,低价低质、无序竞争现象频发,信访投诉事项增多”等形势,为加强行业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2023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将发生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明显低于成本等六种情形的造价咨询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本次出台《意见》,旨在进一步明确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范围和重点监管措施,加快形成重点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不断提升监管质效,促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热点问答

1.《意见》中的“六种情形”是指哪六种情形?

“六种情形”是指《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将有关造价咨询企业列为重点监督范围的六种情形,具体规定如下:

(一)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明显低于成本的;

(二)有不良执业记录的;

(三)被实名投诉或者举报,经查证违规情况属实的;

(四)造价咨询业绩明显超出服务能力的;

(五)出具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有重大偏差的;

(六)需要实施严格监管的其他情形。

2.《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意见》主要包括重点监管范围、重点监管措施、有关要求等三个部分。为便于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规范、准确地确定重点监管范围,《意见》对《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规定的“六种情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意见》主要采取清单管理、重点检查、强化事后监管、建立通报制度等措施加强对相关企业的重点监管。《意见》要求各市主管部门注重在社会监督和日常监管过程中收集发生“六种情形”的企业信息,探索将重点监管信息与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管理挂钩,强化信息共享和应用。

3.如何判定“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明显低于成本”?

实务中,行业主管部门通常难以发现和判定服务收费是否明显低于成本,本次《意见》出台,明确了要在业务系统监测、行政检查、处理举报投诉等日常监管过程中,综合考虑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和企业需要投入的人力、管理等合理成本进行判定

4.如何判定造价咨询业绩明显超出服务能力?

《意见》明确要根据企业的人员配备、管理水平等判定其咨询业绩是否明显超出服务能力,并明确需要特别关注企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是否存在频繁变更注册单位、社保存疑以及长期不在岗等可疑情况。实践中,部分咨询企业承揽业务后进行转包或者交由非执业人员完成,企业统计报表反映出造价工程师人均产值远超行业统计数据;部分咨询企业为投标时加分,违规聘用“挂证”造价工程师,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历史变更频繁,实地核查时人员往往不能到岗,不熟悉其所盖章出具咨询成果报告的项目。

5.需要实施严格监管的其他情形有哪些?

在行业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盲目扩张或者通过收取总公司管理费的形式设立大量分支机构,而忽视对分支机构在成果文件质量、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等方面的统一管理,给成果质量和委托人利益带来隐患,也不利于行业管理,因此将企业未对分支机构统一管理作为其他重点监管情形之一。另外,为依法获取企业执业活动信息和有关行业数据,《意见》将拒报、迟报企业执业活动信息、信用信息和统计调查年报数据等行为也列入其他重点监管范围,以此督促企业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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