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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常州市武进区公布《关于六起工程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第一批)》。
其中8家企业两两串标被查处,原因分别为: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一致、互相盖错单位公章、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工具制作Mac地址一致。
两家单位因“互相盖错单位公章”被查出串标让人哭笑不得。
2023年7月以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武进区数据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各有关部门围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细化举措,压实责任,对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形成严打高压态势,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现将招标投标违法违规第一批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典型案例一:常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串通投标案
2022年6月,“湟里镇西安村祁兰桥河浜整治健身绿化工程”项目在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限额平台系统进行开评标,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常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常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一致。
2022年9月,武进区住建局查明认定,上述两家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苏建规字[2014]2号)第六条规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分别对两家公司处以中标项目合同金额5‰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罚款共计2597.30元。
典型案例二: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苏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
2022年6月,“前黄镇文雅苑安置小区续建工程(三期)配套市政绿化工程”项目在区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进行开评标,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苏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投标人承诺书互相盖错单位公章。
2022年9月,武进区住建局查明认定,上述两家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苏建规字[2014]2号)第六条规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分别对两家公司处以中标项目合同金额5‰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罚款共计66953.76元。
典型案例三: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
2022年5月,“湖塘科技产业园防水及零星维修(2022)”项目在限额平台网上开评标系统开标,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
2023年2月,武进区住建局查明认定,上述两家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分别对两家公司处以中标项目合同金额5‰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罚款共计5246.26元。
典型案例四: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常州某建设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
2022年9月,“武进国家高新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提档升级二期工程项目潘巷路(凤林路~武宜南路)绿化工程、龙泽路(龙江南路~淹城南路)绿化工程、新环路(阳湖路~龙泽路)绿化工程、敬业路(湖滨路~武宜路)绿化工程、敬业河(湖滨路~武宜路)绿化工程”项目在区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进行开评标,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常州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工具制作Mac地址一致。
2023年8月,武进区住建局查明认定,上述两家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分别对两家公司处以中标项目合同金额5‰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罚款共计34994.36元。
典型案例五: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案
2023年8月,招标人武进某开发区单位通过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了《武进某公园项目配套景观绿化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期结束后 90 天。招标人未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和定标,也未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延长投标有效期。
经武进区住建局查明认定,招标人违反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四十条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同年8月22日,武进区住建局向招标人发出责令改正函。
典型案例六:招标文件的评标细则设置具有倾向性案
2023年6月,常州“两湖”创新区总部经济区综合配套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在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项目招标人为常州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招标公告发布期间,接到了匿名举报,举报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评标细则具有倾向性。
武进区住建局收到武进区公管办移送线索后,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进行了讨论,并对该项目招标人常州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代理公司江苏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约谈,并向其发出了《调查函》。随后,招标人立即修改了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并发布了变更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
(五)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
(七)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