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1日下午,居委干部接到天宝西路某弄304室业主郭某某的投诉电话,来电投诉隔壁303室业主姜某某不让她关防盗门。居委干部来到居民住所,看到304在与303相邻的楼道里加装了一个过道门,门向外开,一条链条锁将过道门锁在楼道自来水管上。此时因为双方争执的时候发生了推搡,郭某某拨打了110,双方已经前往欧阳路派出所询问情况,当天居委干部未能见到双方当事人。
居委干部于次日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到矛盾产生的原因是姜某某认为郭某某安装过道门,影响了她家厕所通风,要求其拆除过道门。而郭某某亦认为姜某某的防盗门外开,影响其通行安全,是违章,要求其换内开门。调解员约双方于7月25日来居委进行调解,居委、民警、城管、律师参加了调解会议。
在调解干部的主持下,双方先各自陈述了自己的理由。郭某某自称过道门在姜某某买入房子之前已经装好,不影响对方卫生间通风,这次因为原有纱窗老化,只是更换一层金刚纱窗。姜某某则称新的金刚纱窗网眼过密,对通风影响明显,自己患有心脏病,在卫生间会感觉到明显胸闷气短,严重影响自己的日常生活要求对方彻底拆除过道门,恢复楼道原有格局。郭某某进一步投诉姜某某两年前装修时将内开的防盗门改为外开,影响自己进出家门,有安全隐患,要求对方改为内开。
民警首先提醒双方对于纠纷要友好协商,不要产生肢体冲突,也不要将铁门向外反锁在过道上,楼道里老年人较多,楼道狭窄,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姜某某虚心接受批评,表示当天回去马上解开锁链。
接下来城管进行了房屋管理相关条例的解释。经过现场调查,发现双方早年都对房屋原有布局进行了改动,按照条例规定需要双方恢复原状。
律师对双方也进行劝说,如果调解失败,就只能进入法律程序,打官司双方都耗费精力,结果显而易见将是双方都恢复原状。既然今天双方都到场了,好好沟通,争取能达成一致意见,也别伤了邻里和气。
这时郭某某说:“我是因为看原来纱窗破旧了,所以换了一个新的,没想到遮挡了邻居卫生间通风,真的不好意思。那么我还是换回以前那样的纱窗,通风比金刚纱窗好一些,你看可以吗?”姜某某表示回去跟家属商量后再做决定。
经过2天考虑,双方于7月28日再次来到居委调解。姜某某说:“我们回去商量过了,虽然你愿意把纱窗换回原来的,但是我们年龄大了,心肺功能都不如以前了,在卫生间洗漱的时候经常觉得胸闷气短。我们还是要求拆除过道门,彻底解决通风问题。同时我也会把我的防盗门改成向内开,避免影响你进出。”
郭某某说:“我尊重你的意见,这样也好,我们都恢复原状,永绝后患。”
至此,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破坏房屋外貌;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案起因是常见的邻里通行矛盾,由于双方沟通的不顺畅激化了双方矛盾。
调解员在接到纠纷后,及时了解纠纷详情,找到矛盾核心问题,引导双方认识到自己的问题,为调解做好充分准备。
律师通过灵活运用疏导、劝解、说服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果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合理原则,符合双方的利益和期望。避免了法律诉讼或其它解决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降低了纠纷解决成本,维护了社区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