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被称为“人类禁区”的地方因网络博主的探险视频而迅速走红,吸引了大量游客私自前往游览。然而,这些区域往往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私自游览不仅可能危及个人生命安全,还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国庆假期期间,自媒体博主“苗疆陈朵朵”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云南哀牢山原始森林保护区,并在保护区内进行了2天1夜的露营活动。期间,她通过个人自媒体平台发布了相关视频,展示了她在保护区内的生活状态与自然环境,此行为迅速引发公众广泛关注。
图源微博@苗疆陈朵朵截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相关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并严格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哀牢山等地作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核心区域和缓冲区均受到严格保护。游客擅自进入这些区域,不仅可能破坏生态环境,还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根据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游客擅自进入未开发地区,如因个人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因擅自进入未开发地区而引发严重后果,如破坏环境资源、造成人员伤亡等,可能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类禁区”的神秘和壮丽
吸引了无数游客的目光
但私自游览这些区域
不仅可能危及个人生命安全
还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我们应增强安全意识
遵守相关规定
选择合法且安全的探险方式~
来源:上海禁毒、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央视网、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