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王佳佳法官对党某案的判决,根本就不符合天理国法人情
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是办案的官,不是当老爷的官。按照司法责任制的要求,法官办错了案子就要追责。另外,法官也不能只满足于案子办的合法,还要办得合理又合情,不能只满足于不出错,而是要充分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传统社会州县衙门的大堂上,常常会悬挂“天理国法人情”的匾额,以这种醒目的形式警示官员和诉讼当事人,国法是天理的化身,也是人情的集中反映,具有无可辩驳的权威性和正当性。天理国法人情统一于国法之中。在适用国法时,天理不可违、人情不可悖,力求三者兼顾,成为传统中国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特点和鲜明特色。这是由传统经济生产形态、宗法制社会治理结构、群体法律意识和漫长的文化积淀所形成的,具有法律文化惯性,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
在新时代司法审判中实现天理国法人情兼顾,要创造性更新天理的内涵,让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爱国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天理的新内容,让常识常理常情成为司法裁量参酌的情理。在司法审判中做到既坚守法律又通达情理,追求道德与法律交融、朴素正义与法律规范协调,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法官能否运用好天理、国法、人情,既是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的体现,也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关键着力点。法官应在程序公正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选择法律规范作出专业预判,而后再运用法定相适应的原则进行回顾审视,最终得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裁判。
近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通报:2024年8月7日傍晚,我院立案庭副庭长、一级法官王佳佳被犯罪嫌疑人党某某行凶报复,不幸遇害。据漯河市郾城区公安机关侦查,2024年8月7日18时26分,公安机关接报,某小区地下停车场负二层电梯口处有人被刺伤,公安机关立即赶赴现场,发现我院王佳佳法官颈部被刀割伤,已无生命体征。
经查看相关录像,行凶者系王佳佳法官所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党某某(男,50岁,漯河市郾城区居民,未婚)。2024年8月8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党某某家中将其抓获,被抓获时党某某已畏罪服毒,处于昏迷状态,经送医治疗已无生命危险。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该案审理和判决情况是:2024年4月4日,党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轻度碰撞,造成党某某左踝关节处、左腕关节处轻微损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责,党某某无责任。因双方和解未成,2024年7月4日,党某某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和李某某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18832.93元,经党某某申请,当地司法局为其指定了援助律师。此案由王佳佳法官承办,经公开开庭审理,根据党某某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损失范围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党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某某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故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对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财产损失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于7月23日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党某某各项损失9384.89元。判决后,党某某对王佳佳法官未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心生不满,未通过法定程序寻求解决,于8月7日18点左右持凶器进入王佳佳法官居住的小区地下车库伺机作案,实施上述犯罪行为。
我认为:在这个事件上,有5个当事方,即原告被告两方,医院,保险公司和法官一方。现在这4个当事方都认为自己没有过错,错误全在党某某一人身上。而党某某更是不服,为此不惜铤而走险,用自己生命为代价(他自杀未遂)去杀法官,来追求自己所谓的公道正义。因此,有必要回顾反思各个当事方处理问题的细节,得出客观的评价,来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从交通肇事责任方来说,交警认定肇事方负全责。交通肇事者应该具有愧疚的心情,对事故受害者主动给于道歉慰问,主动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把事全推到保险公司去解决。仅仅因为9000元赔偿金差价,就达不成赔偿协议,结果演变成法官被杀的悲剧。我想交通肇事者也不想看到这么一个结果。
医院既是救死扶伤的机构,也是具有法律责任的一方。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出院证明书这是重要的法律证据。党某某是轻伤,住院治疗了15天,这是各方都没有异议的事。后14天医院同意党某某回家治疗,期间只开了一些简单药品,党某某住院看病29天后,办理了出院手续。
保险公司据此认为,党某某实际住院看病15天,因此向法庭提出不赔偿后14天的赔偿费用。从法理上讲,保险公司可以提这样的主张。但法官应该按照29天的住院期来下判决书。就如,有职工拿出医院出具的5天病假条去单位请假,单位领导不能自作主张,只批准职工病休2天,说后3天如休病假就属于旷工。
党某某是一个50岁的贫困光棍汉,手脚受伤,一般住院半个月治疗就可以了,但是他出院后,起码在半个月内处于病休阶段,很难继续从事苦力劳动,这是大家都可以理解的事,法官应该看到这一点。可法官只是根据保险公司的意见没有引用有关医疗方面法律规定下了判决书。
如果,法官按照出院证明判被告按29天赔偿下了判决书。保险公司若对判决不服,保险公司可以另行起诉医院出具的出院证书不合法,进而追究医院过度治疗的法律责任。所以,王佳佳对党某某案的判决,根本不符合天理国法人情。
当然,在民事与刑事审判中,有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本是一种正常现象,在我国现行法治体系下,任何一方都有充足的渠道向上上诉、申诉、寻求法律救济,党某某面临的情况同样如此。然而,他没有在法治体系之内以合理方式来表达诉求,却对法官挥刀相向,这不仅是性质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也反映出其对法律和法院的不信。
司法公正是离不开民意参与的,司法审判更不能违背人之常情,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长期以来,在一些热点公共案件中,总有某些声音指责“舆论绑架司法”、“民意破坏法治”,甚至个别司法人员表示“不亲自看完案卷,就评论判决的是非对错,就是耍流氓”。 强调审判独立是对的,但试图以“专业的借口”堵上悠悠众口,却是对民意的漠视。任何判决都不应刻意逃避民意的议论,无菌室的司法是无法赢得公信的,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司法应该有一只善听的耳朵,倾听民意,在法律提供的自由斟酌幅度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合理民意应该尊重,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实现。司法领域的民意,具有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性这一首要特征。基于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认识,民意对司法的关注,往往体现在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上,包含着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望。司法的本质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反映的正是民意的目的,因此,从应然状态而言,民意的目的正是司法所追求的结果,二者应该是统一的。
民意的表达是对司法的有力监督,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监督是一种约束,它可以制约被监督者滥用权力,保证监督者目的的实现。由于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的本质与民意的目的一致,这使得民意监督司法成为必需。民意也只有对司法进行监督,才知道司法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司法过程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通过立法表达的民意能否在司法中得到实现,这是广大民众关心的问题。当司法的各项活动置于民意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公开审判过程,最为详尽地公开裁判理由,最大范围地公布法律文书,使整个司法活动公开化、透明化,司法过程中的不公就会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司法也必然会朝着体现民意的公平正义道路前行。
法官被杀案不止第一次出现,回顾近年来,法官遇害案件并非个例。从2016年北京昌平女法官马彩云被害。到2017年广西陆川县退休法官傅明生遇害;再到2020年哈尔滨市双城区法官郝剑、2021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周春梅相继遭遇不幸,每一起案件都令人痛心疾首。
法官遇害案不仅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更是一起深刻的人性反思。它让我们看到了人性中的善与恶、光明与黑暗。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面对外部的挑战和困难,更要面对自己内心的挣扎与抉择。
这次河南省漯河市雁城区法院的法官王佳佳被人杀害,又是一次发生在司法工作人员身上的恶性事件,本应该是一个悲伤的故事,我们应该一致痛斥行凶者的。但是在评论区却出奇的一致,大家都想知道行凶的原因,在针对这个行凶原因选择是痛斥行凶者还是同情他。
对一个杀人犯,为什么人民群众会如此出奇一致的双标呢?作为一个业内人士,并不幻想着调查结果会让一个死人背负一个枉法裁判的罪名,让这个行凶者有一个正义的理由,但凡有点社会阅历的人都知道,这是绝无可能的。
所以大家应该关心的并不是这个案件的本身,而是这个案件发生之后,更深远的影响,是法院的安检措施更加的严格呢?还是类似的事件会更多的发生呢?还是让我们老百姓有更多的机会走进法院来旁听庭审,更多的评审会通过网络直播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让大家每一个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呢?
真正在审判中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会让枉法者无法遁形。也会让我们的监督机构早于行凶者介入类似的案件,也可以揭开我们司法审判神秘的面纱,减少误解,让更多的法律人案后释法,消解仇恨与对立。更能让那些迷失在权力中的审判者做一个清晰的选择,是坦然的使用权利维护公平正义呢?还是甘愿自担风险换取非法利益呢?
另外,敢于报复法官的人只能是极少数,中国的地域之辽阔、人口之众多,发生极端的个案是无法避免的。如果我们把每一个极端案件都要进行推理,并由此及彼,推论成普遍现象,就会使国家的法制思维出现问题。法官受到暴力伤害,法律人悲愤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绝对不应该因为悲愤,就把事件的影响放大到令人恐怖的程度。如果允许这种放大,就会因为某一个极端事件,而将一个社会群体拉到事件中来,其必然会造成更加恶劣的影响。
过去,法院允许当事人进入,群众和当事人见法官很容易。可是前些年出了一起法官被爆炸案之后,各级法院加大了安保,上了价值不菲的安保设备,增加了大量的安保人员。致使老百姓进入法院的时候,会感到壁垒森严,而许多法院的安保人员视来访的人民群众为大敌,引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即使律师也会感到十分的不便。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并不可取。
如果每个极端案件都由此推断出是向社会挑战,向社会某个执法层面挑战,恐怕国家的法制就会遭到严重破坏。如果把每个不同层面的极端伤害案件都这样扩大化推论下来,就会发生法制概念被偷换的情形,届时恐怕人人不得安生。在此案中,法官的权利应该依法得到保障,另几个被杀害和被伤害的公民权利也应该依法得到保障。所以,把法官遇害推断为挑战法院,是不应该出现的思维。法律强调的是法治,法制保护的是全民的利益,法官也是公民,应该得到同样的保护。法院不等于法律,法官也不等于法律,不能把保护法院和保护法官与保护法治等同起来。
我认为:法官审判公平正义、才能防止被打被杀。希望通过党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领导、通过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开展、通过司法改革的推进,人民会慢慢发现,打官司不用再求人了,法官不再生冷硬了,当一份份判决都得到信服,法治精神成为普遍信仰,败诉方不会再怨恨法官,到那时,法官群体才称得上真正的安全。我甚至可以想象到那个画面:当法官踏出法院大门的一瞬间,斜刺里闯出一个老汉,手中握着的不再是剔骨钢刀,而是一捧鲜花。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但是,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还是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法不依。前些年流传民间的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现象至今还存在着。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两千多年前的《左传曹刿论战》是大家都很熟悉的名篇,话说当年齐国大军攻鲁,曹刿问鲁庄公凭什么来应战。庄公先说了两点:一是衣食这类养生的东西,我不敢独自享受,一定把它分给别人。二是祭祀用的猪、牛、羊、玉器和丝织品,我从来不敢虚报夸大,一定按照实情相报。但曹刿认为这只是小恩小惠和小信用,据此并不能取胜。最后庄公说:“大大小小的诉讼案件,即使不能一一明察,我一定会按照实情处理。”曹刿这才放心:这是尽了本职的一类事情,可以凭借这一点去应战。许多人事后总结说鲁国之所以取胜,是因为鲁庄公采纳了曹刿关于“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的战术理论,这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忽视了司法公正在凝聚民心方面所起的决定性作用。
反面的例子是清末的多次对外应战,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决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才能稳定发展,党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而长期执政。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