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法官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不但祸害当事人还殃及律师
目前,有些当事人的案件,明明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但是就是不能胜诉。有些不明事理的当事人不但不配合律师坚持上诉申诉,反而怀疑律师不尽职无能力,甚至怀疑律师被对方收买,要求解除代理律师,甚至擅自解除代理律师。把胜不了诉的责任推给律师,法官枉法裁判不但祸害当事人还殃及律师。
首先,现在当事人为了保障自己的益,一般都要求律师风险代理,胜诉后再交代理费。国家不允许风险代理的,要求分期交代理费,前期只交一小部分,大部分等结案后再交。这样的情况下,律师翻不了案,不但名声不好,而且也挣不了钱,所以,律所不会安排无能力的律师代理,律师也不会不尽职办案的。
有些当事人的案件,明明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律师有能力也尽职了,但是就是不能胜诉,就怀疑律师被对方收买了。这更是不符合逻辑的,因为,遇到贪赃枉法的法官,律师是左右不了法官的。律师收对方的钱物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轻者律师执业证被吊销,重者被判刑坐牢。这么大的风险,本来就知规知法的律师,是根本不会被对方收买的。
当事人要判断律师是否不尽职无能力,是否被对方收买,关键要看律师是否风险代理,国家不允许风险代理的案件,律师是否分期收代理费,败诉后律师是否坚持上诉申诉,如果都是了,当事人应当配合律师坚持上诉申诉,不要胡乱怀疑,要与律师团结起来,坚持上诉申诉。
在当前司法越来越公正的情况下,只要案子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就有翻案的可能。但是,一定要给律师时间。例如聂树斌案平反,翻案过程困难重重,因为涉案人员过广,时间又过于久远,每往深处查一点,遇到的困难就会增大数倍。警察郑成月为其奔走11年,还自掏腰包支持聂树斌的父母找律师打官司,让聂树斌的父母一定坚持上诉。使其母亲执着申诉,终还儿子清白。
另外,目前纠正冤假错案难度还是很大的。让原审让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来纠错,哪怕案件不是他自己办的,但是是他所在机关以前办的,内心可能会有消极抵触情绪。这种情况下让他们主动纠正自己的错误很难。
比如聂树斌案,真凶出现后,他的家人申诉了十多年,司法机关还是多次驳回了他家人的申诉,认为这个案件没有错。这个案件最终能够得以纠正,是由最高法院指定山东省高院进行复查,发现了确有问题之后,又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启动了再审程序,才把这个案件纠正。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最高法院没有指定山东高院复查这个案件,还是由河北的相关机关来复查,很有可能到现在还纠正不了。所以审判监督程序有必要做一些修改,应当建立异地审查、启动再审程序的机制。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最高人民法院无疑就是这道最后防线的终极守护者,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有些法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判决造成了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不得不再去申诉,申诉再申诉,导致信访局门庭若市,造成一些遭遇不公状告无门的当事人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整个社会的极端举动,自行执法,甚至自杀性报复社会滥杀无辜。
在当前只有上级才能管得了下级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要直接审判,绝不能犯官僚主义发回当地重审,让当地法院自己改判自己的判决是不可能的事,也是违背人性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实行直接审判,起初工作量会大些,过段时间就会少了,只要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实行直接公正审判,严格追责,地方法院的法官就不敢不公正审判,地方法院的法官不敢不公正审判了,上诉和申诉的案件也就自然就减少了。
国家设立的最高人民法院,本来就是为了让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人民上诉申诉而设立的,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不实行直接审判,一转了事,袖手旁观,那最高人民法院根本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同理,其它的党政司法机关一样。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决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才能稳定发展,党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而长期执政。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