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政府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政府犯罪必须依法严惩不贷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贯彻的“六个坚持”重大原则,“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其中之一。一个现代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在中国这样一个超大规模的发展中国家,全面依法治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守法该应是政府“第一形象”:政府是否守法,干部是否懂法、用法,不仅关系到法治社会建设,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施政的质量和政府的威信。政府带头守法,首先要培养和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这样才能公平公正地解决问题,进而带动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
如果政府的权力不受法规制衡,政府的权力就是凶器。由于公民与政府行为主体处于绝对不可能对等的地位,公民私力永远也无法与政府公力抗衡,政府犯罪行为一旦发生,直接对国家意志产生损害性的冲击,还会对行为对象产生几乎无可救济的危害后果,对公民权益产生几乎不可救济的损害。所以,政府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政府犯罪必须依法严惩不贷。
另外,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绝不能沦为违法的政府之保护伞。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仅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是利民又利党国的。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对党对国对人民危害极大。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
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中央一定要知道,任何官员侵犯老百姓的利权,就是等于侵犯党的政权之逻辑。在当前只有上级才能管得了下级的情况下,党中央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决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地方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促进社会和政权稳定。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