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赔付条件;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查找不到是指公安机关查找不到儿童父母身份信息;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乡镇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在15个工作内作出查验结论;市民政局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通过信息比对、调查核实等方式,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报材料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报审批表;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监护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死亡、失踪或查找不到、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属死亡人员应提供火化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属新残人员应提供有效期内的残疾证复印件;属重病人员应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条件的证明材料:属服刑在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人员应提供执法、司法机关的证明;属失联人员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出具《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属失踪人员应提供法院的宣告失踪证明;
4.村(社)委员会座谈意见表;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近期免冠照片2张;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商银行账号;
7.因认定需要的其他资料。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需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经办人为民政办主任,查验人为分管乡镇领导,负责人为乡镇长。
乡镇经过查验、初审合格后的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应及时向市民政局报送审核确认;确认通过后,由乡镇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终止情形
通过乡镇、村(社)走访、摸排核实或部门信息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于次月终止保障:
1.儿童死亡;
2.依法被收养;
3.查找到失踪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
4.父母刑满释放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其他强制措施期满3个月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
5.年满十八周岁且未继续接受全日制教育。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发放
1.确认保障对象。能够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到儿童相关信息,从审核认定后的次月即可享受事,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待遇。
2.确定补助金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现行标准为1600元/月)-家庭月人均低保金-儿童本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3.基本生活补贴给付。市民政局按月编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发放花名册,报送市财政局进行资金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委托农商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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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 双 编审:李沛林
审核:赵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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