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关某,伙同乡镇驻村干部丁某,在负责某村灾后重建过程中,违规向受到建房补助的农户收取灾后重建好处费及灾后重建补助款6万元,关某分得2万元,丁某分得4万元。关某还侵占某电力工程对本村进行土地征收补偿的“征收提留款”1.5万元、挪用本村移民后期扶持补助金4.2万元长达4年多时间。他还以请客送礼为由,向4名受到资助的贫困学生家庭索要香烟4条及现金2000元,据为己有。关某还伙同村会计赵某某,截留群众粮补资金2万余元,虚报冒领五保、低保、安居房等民政资金5万余元作为村级收入,用于请客送礼、招待吃喝。“不拿群众一针一线”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关某等人利用手中职权在服务群众过程中“捞油水”“拿好处”,截留、挪用、侵占民生资金、物资,是典型的“雁过拔毛”式的腐败案件,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影响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受严惩。发生在民生领域的“微腐败”看似数额不大,但影响了国家惠民政策的落地落实,消解了国家对群众的温暖和关爱,直接损害了群众切身利益,啃食了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挥霍了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所以,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那党员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出现哪些行为属于侵害群众利益呢,党参君带您具体看看——
了解更多资讯,请扫描上方二维码!!!
编辑:何 双 编审:李沛林
审核:赵 航
欢迎积极投送各类新闻热点稿件
投稿邮箱:3297941522@qq.com,
投稿请配1-3张5M以内的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