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认定条件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乡镇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内作出审查结论;市民政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通过信息比对、调查核实等方式,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论。
孤儿申报材料
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
2.孤儿本人、监护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生父母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原件,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父母死亡证明原件,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明原件;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由人民法院出具失踪证明原件;
4.孤儿近期免冠照片2张;
5.申报审批后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孤儿,需提交学校出具的在读学籍证明原件(中职、高职及以上每学年享受福彩圆梦资助金1万元、分季度发放);
6.孤儿本人的农商银行账号;
7.签订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
经过村(居)委会审核、乡镇审查合格后的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应及时向市民政局报送;市民政局审批通过后,由乡镇将孤儿基本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孤儿基本生活费终止情形
通过乡镇、村(社)走访、摸排核实或部门信息比对及时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于次月停发基本生活费: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1.确认保障对象。能够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儿童相关信息,从审批确认后的当月即可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补贴待遇。
2.确定生活保障金额。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现行标准为1600元/月。
3.基本生活补贴给付。市民政局按月编制孤儿基本生活补贴发放花名册,报送市财政局进行资金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委托农商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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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 双 编审:李沛林
审核:赵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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