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4)津0101执4214号,申请执行人宁妍与被执行人王建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妍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王建学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使其债权得到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将按比例奖励提供线索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王建学,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邓店新苑61-1602,身份证号12022519841021221X。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建学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
执行标的:32000元
悬赏金计算方式:根据提供线索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有价值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或等价)的20%计算。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相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建学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悬赏金从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中扣除或由申请执行人直接支付予以发放。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