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工具,找工作、找房子、卖二手车、搬家、家政、购物,五花八门的事项,通过网络平台似乎可以轻松办理。殊不知,不法分子在暗处已经瞄准“商机”,一双眼睛正在盯着你。近日,和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新型网络犯罪案件......2023年5月,被告人罗某得知向他人计算机植入木马病毒可以获利,便与被告人龚某预谋,发展被告人吴某、郑某等人为下线利用网络招募“推毒手”,在58同城、BOSS直聘、淘宝等平台伪装成求职者、消费者发送相关文件,向他人计算机植入木马病毒,以达到其上线犯罪嫌疑人远程控制目标计算机的目的。截至案发,被告人罗某等人共向149台计算机成功植入木马病毒。被告人罗某获取违法所得11256.32元,被告人龚某获取违法所得1703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龚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共七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平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系统实施非法控制,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故判决:被告人罗某、龚某等人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当前信息网络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工作必不可少的工具,相应引发的风险和犯罪也日益突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当前司法领域出现的新类型刑事案件。法官提醒:为了保护自己的隐私和网络财产,请大家时刻保持警惕,加强网络安全意识,切莫被不法分子利用,不要随意点击来源不明的链接或下载未知软件。同时,对使用远程控制软件等手段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法院将依法严厉打击。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素材提供:付玄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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