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1)津0101执4072号申请执行人谢诚与被执行人赵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惠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诚向本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使其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赵惠婷,女,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白云山路景观花园8号楼4门601号,身份证号120106197005147048。
向本院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赵惠婷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谢诚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
三、执行标的、悬赏金计算方法:
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5000元、利息和逾期利息(以13.5万元为基数,期限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3000元、公告费600元。
悬赏金计算方法:据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赵惠婷的财产线索,而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或等价)的30%计算,上限为本案执行标的额。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有关人员依此悬赏公告向本院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赵惠婷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谢诚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本院将按照此悬赏公告中的悬赏金计算方法计算、发放悬赏金,悬赏金从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或由申请执行人直接支付予以发放。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声明: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请广大知情人员积极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一经查实变现,本院将按照本公告发放悬赏金。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