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21)津0101执4071号申请执行人谢诚与被执行人刘士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士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诚向本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使其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刘士成,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鹤山镇泗皋西北村486号,身份证号370921196911163372。
向本院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刘士成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谢诚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
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0000元、自2013年1月30日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案件受理费1450元、公告费300元。
悬赏金计算方法:据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刘士成的财产线索,而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或等价)的30%计算,上限为本案执行标的额。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有关人员依此悬赏公告向本院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刘士成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谢诚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本院将按照此悬赏公告中的悬赏金计算方法计算、发放悬赏金,悬赏金从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或由申请执行人直接支付予以发放。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237号和平区人民法院营口道院区执行局
邮政编码:300071
本院声明: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请广大知情人员积极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一经查实变现,本院将按照本公告发放悬赏金。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