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浩原创 | 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实现债权的新打开方式

文摘   2024-12-16 17:26   江苏  

诉讼只是维权的手段,确保权利的实现才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面对那些“空壳”公司,债权人往往在赢了官司后,却因无财产可执行而陷入“胜诉却无钱”的窘境。然而,新《公司法》中的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为债权人开辟了一条新的维权之路,有效助力债权的实现。


近期,山东高唐县人民法院、云南腾冲市人民法院的二份判决,均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判定关联公司对被告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些案例不仅为法律实践提供了新的视角,也为债权人带来了新的希望,太给力了!以往那些看似无望的“死账”,在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之下,债权人和律师们可以深入挖掘被告公司的关联企业,寻找隐藏的资产,以实现债权的有效回收。 



一、案例到底讲了啥














































1、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首例“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

来源:“高唐法院”公众号2024年7月4日文章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京A公司在高唐县某乡镇投资建设乡村振兴项目工程,并成立京B公司具体运作。京B公司将项目工程发包给京C公司,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是由京D公司人员担任。京C公司又将该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了山东某建筑公司。2022年11月,山东某建筑公司完成部分工程后退场。山东某建筑公司为索要剩余工程款,将上述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适用新《公司法》,依法认定京A公司等四家公司为关联公司,判决其对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2、云南腾冲市人民法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2024)云0581民初3855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至2024年1月,被告商贸公司和被告东方某某园公司通过商贸公司股东李某艳以东方某某园超市名义向原告洋航食品批发部购货。2024年4月20日签订《货款支付协议》,确认应付货款148599.7元,东方某某园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欠125633.7元。


【判决结果】

商贸公司虽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但与东方某某园公司以同一超市名义经营,且商贸公司股东李某艳参与购货协商,购物小票和账单显示东方某某园超市的经营款流向商贸公司账户,商贸公司法代蒋某美与东方某某园公司法代蒋某飞有亲属关系,李某艳又系蒋某飞的前妻,故二被告公司存在人员、业务和财产混同。因此,两被告需对原告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例到底“给力”在哪?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如果股东通过控制多家公司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那么这些公司都要对任何一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一个股东控制的多家公司之间存在财产、业务及人员上的混同,并且利用这种混同逃避债务,那么这些公司将共同对债务负责。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有个老板控制了A、B、C、D公司,如果A公司欠债主的钱,但这个老板用这些公司来躲债,让债主拿不到钱,那么B、C、D公司都得陪着A公司一起还钱。 

新《公司法》实施前,我国立法主要确立了纵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尤其是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较为普遍。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和实践需求的变化,许多企业主倾向于通过复杂的公司架构和关联企业进行经营(上述高唐法院案例中京A等四家公司就被认定为关联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仅依靠纵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已不足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如果将纵向人格否认比作针对单一链条的精准打击,那么横向人格否认则像是对整个网络的饱和轰炸。这一变化,无疑让很多陷入僵局甚至是死局的债权人有了转机,确实给力。



三、横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几个要点问题














































1、如何识别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

识别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或实际支配作用,可以从股权和经营管理两个方向综合分析。股权方面,控股超过50%或表决权足以影响股东会决议就可视为控制。经营管理方面,控制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及公司重要资产和公章等,均体现实际支配。简而言之,股东若在股权或经营关键环节具有决定性影响力,即可认为具有公司控制权。

【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二)、(三)款】


2、股东控制下的公司之间是否需要存在关联关系

在横向人格否认中,股东控制下的公司与公司之间需存在关联关系,这种关联关系不仅包括公司股东的相互交叉持股,还涵盖了共同由第三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情况,或者股东之间、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直系血亲、姻亲、共同投资等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法律依据:最高法第68号指导案例】


3、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认定标准

在认定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时,主要将人格混同作为判定的核心行为要件。认定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关键在于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志和财产,主要看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否无法区分。考虑因素包括: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公司资金偿还股东债务、账簿不分、利益不清、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等,人格混同时,还常伴有业务、员工、住所的混同。

【法律依据:《九民会议纪要》第10.人格混同】


新《公司法》正式确立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旨在应对日趋复杂的债务规避行为,并与全球公司法的演进同步。这一变化为债权人追索债务开辟了新途径。然而,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和内涵,仍需依赖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律师介绍

顾治平 

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江苏省律师协会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业务委员会委员,常州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公司法业务委员会委员,常州市律师协会武进分会青年和两公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常州市50名优秀刑事辩护人才培训班成员。


执业以来,主要办理民商事合同类非诉与诉讼案件、建筑工程类纠纷案件、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非诉与诉讼案件、民事纠纷案件、劳动纠纷和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办案能力和办案质量得到了广大客户的认可。


顾治平律师一直秉承"实力创造价值,专业成就卓越"的执业理念,竭力为各位客户提供专业、优质和周到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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