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是指承揽人在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过程中产生的合同纠纷。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但在实践过程中,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诸多相似之处,不易区分,另外,承揽合同在合同解除的认定上,有特殊的规定需要注意。本文通过笔者办理的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例,与大家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202x年4月,原告张某(以下简称原告)经人介绍,准备向被告李某(以下简称原告)购买5套300#模具。经双方协商,一套模具的价格为4.5万元,总价款为22.5万元。应被告的要求,原告于4月6日和7日分别向被告支付了1万元和14万元的预付款,约定4月9号交货,并未签订书面合同。
4月9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模具一套,但该模具上打孔不均匀,质量严重不合格,根本无法使用。4月11日,原告前往被告处将该模具退还给了被告,同时要求其退还15万元预付款,但被告拒不退款,故原告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至法院。
(一)本案争议焦点:
1、案涉纠纷性质为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2、原告对于案涉合同是否有解除权?
(二)律师代理思路:
1、本案原被告双方应当为承揽合同关系。
本案中原告系定作人,被告作为承揽人按照原告的要求制作特定模具,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因此双方的合同关系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2、原告有权解除案涉合同,且已于2020年4月11日明确表示解除,被告应当将预付款全部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作为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1日明确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解除合同,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自此得以解除。原告当时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合法有效,被告交付的模具明显存在瑕疵,仅凭肉眼就可看出打孔不在一条直线、大小间距都不均匀,明显无法投入生产使用。同时,被告于2020年4月11日之前交付的一套模具,原告已经返还给被告,且该模具已经由被告转卖,在案涉交易过程中并没有损失。因此,被告应当将原告支付的15万元预付款全部返还。
(三)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口头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定作加工模具五套,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定作款150000元,被告确认收到该款,本院对此事实依法予以认定;被告经过加工也向原告交付了一套涉案模具,故原被告之间的承搅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模具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故此退还被告,被告确认收到原告退还的该套模具,但被告对模具存在质量问题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抗辩涉案五套模具全部加工完毕,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截止本案诉讼期间,被告也未向原告诉请主张涉案定作余款,本院同时结合被告确认已将涉案原告退还的模具转让他人的事实,故被告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也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作为定作方,因被告制作模具的质量问题,具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原告已于2020年4月11日,向被告进行退货并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150000元的行为,表明了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已经解除。
(四)判决结果: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揽合同往往较为复杂,涉及到合同性质的确定、定作物交付的认定及质量异议的处理、定作物质量问题的审查、承揽人责任承担的方式、承揽合同解除权的认定、合同解除的后果处理,本案主要争议焦点还是在合同性质的定作人解除权的认定,如果涉及到质量异议等其他问题,案件处理将更为棘手,因此承揽合同在合同订立和履约时,当事人应当就上述可能预见的风险多加注意,提前规避,以免造成纠纷。
佘永康 律师
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担任共青团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书记;江苏省律师协会医疗与人身损害业务委员会委员;常州市婚姻家庭辅导专家团成员。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公司诉讼等。
获得荣誉:2021年度武进区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常州市律师协会辩论赛优秀辩手奖、常州市青年律师演讲比赛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