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起施行!国家卫健委发文,禁止临床开展无意义重复研究

健康   2024-10-04 08:02   浙江  


9 月 26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发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自 10 月 1 日起施行



截图来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以下简称临床研究)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以人(个体或群体)为研究对象(以下称研究参与者),不以药品、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等产品注册为目的,研究疾病的病因、诊断、治疗、康复、预后、预防、控制及健康维护等的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是为了探索医学科学规律、积累医学知识,不得以临床研究为名开展超范围的临床诊疗或群体性疾病预防控制活动。临床研究过程中,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研究者要充分尊重研究参与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


其中,在基本分类及原则性要求中第十三条中提及,以上市后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为研究性干预措施的临床研究,一般在遵循产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说明书的前提下开展


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对上市后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可以超出产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说明书开展干预性研究


1、由临床研究管理体系完备的三级甲等医院或与之具有相同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保障能力的医院牵头开展。


2、针对严重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且目前无确切有效干预措施的疾病,或者虽有确切有效的干预措施但不可获取或者研究性干预措施具有显著的卫生经济学效益。


3、有体外实验手段、动物模型的,相关实验研究结果应当支持开展临床研究;或者观察性研究结果提示确有必要开展干预性研究。


4、使用方法不超过现有说明书的用法用量,预期人体内药物浓度(或生物效应)可以达到有效浓度(或有效水平);或者使用方法虽超过现有说明书用法用量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安全性、耐受性良好,或者具有明确的风险获益评估证据且具有良好风险控制措施。


另外,《管理办法》还提出,对已经得到充分验证的干预措施,不得开展无意义的重复性临床研究



参考资料:

1、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09-26。http://www.nhc.gov.cn/qjjys/s7945/202409/bdb18f33eea8462b876c155d5ba529c4.shtml

2、丁香园。


封面来源:站酷海洛 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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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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