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友提问总局领导,您好!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目录》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先后出台,电梯行业感受到了政策的利好。同时,有一个极为突出的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如何避免制造商在零配件和改造授权上可能(已经)发生的垄断行为?
当前有些知名品牌故意设计加密程序,即使电梯只是坏了一个楼层显示块,客户想从旁边一台电梯调用过来(甚至不同楼层更换),也必须经过制造厂家的同意,接受其高价服务,这种垄断是否有配套解决方案?
当前制造厂基本不对外授权改造,导致客户想改造连招投标都无法开展(投标单位无授权,仅制造厂参与,不够三家),对这种垄断行为是否有管理措施?
为避免垄断,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是否应重新解释,至少保证许可级别相同(甚至更高)的制造厂家可以互相改造,而不是有关释义文件解释的只能由“同一家电梯企业负责”?
恳请领导做个回复,谢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感谢您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会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
这是2019年的提问,已经过去5年了,这种情况任然没有任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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