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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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902民初8479号
1.陈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裁判要旨: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属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单位”。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共谋,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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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牛某非法买卖枪支案
2024-18-1-043-001 / 刑事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25 / (2023)冀07刑终12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9.23
裁判要旨:
1.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避免唯数量论,综合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涉案枪支数量虽然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规定,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无需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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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陈某开设赌场案
2024-02-1-286-001 / 刑事 / 开设赌场罪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7.09 / (2024)苏09刑终20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9.24
裁判要旨: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五条的规定,认定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限于“到案后”。“到案后”不等于“立案后”。对于虽未处于公安机关实际控制之下的犯罪分子,但确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其涉案,犯罪分子本人准备投案的,可以认定为“到案后”。
2.规劝并陪同同案犯投案,且同案犯涉嫌其他犯罪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应当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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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某刚交通肇事案
2024-18-1-054-001 / 刑事 / 交通肇事罪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24.08.01 / (2024)沪0107刑初59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9.24
裁判要旨:
1.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实践中通常为机动车驾驶人等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但是,行人等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亦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根据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行为人严格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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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翁某受贿案
2024-18-1-404-001 / 刑事 / 受贿罪 /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8 / (2019)渝04刑终2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9.24
裁判要旨: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贷款企业介绍其他单位代为完成存款任务,收取贷款企业支付的具有回扣、手续费性质的存款回报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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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刘某等受贿案
2024-18-1-404-002 / 刑事 / 受贿罪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31 / (2019)渝刑终17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9.24
裁判要旨: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开设投资、财务咨询公司,并以“财务顾问费”“咨询服务费”等名义收取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2.为掩盖受贿犯罪而将贿赂款项转变为公司收入的,为此缴纳的税费等费用支出属于受贿过程中所支出的犯罪成本,不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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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
2024-18-1-054-002 / 刑事 / 交通肇事罪 / 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7.16 / (2024)冀0505刑初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9.24
裁判要旨:
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当对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实质审查,剔除特殊加重责任情节,结合其他证据,依据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事故责任。剔除特殊加重责任情节后,行为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负责任不符合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事故责任要件的,依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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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薛某琴侮辱案
2024-11-1-018-002 / 刑事 / 失火罪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2023.07.28 / (2023)赣0222刑初47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9.24
裁判要旨:
网络侮辱行为造成被害人自杀,虽经救治未危及生命,但综合行为人的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其他危害后果等因素,能够认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法适用公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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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全某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4-11-1-018-002 / 刑事 / 失火罪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2023.07.28 / (2023)赣0222刑初47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9.24
裁判要旨:
1.对于涉移风易俗,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公共性,影响重大的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法官三人和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合议庭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案件涉及专门性事实查明问题的,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修复方案的选择、是否需要鉴定以及鉴定意见的审核等提出专业意见,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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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韩某台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妨害公务案
2024-18-1-043-002 / 刑事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5.04.01 / (2005)保刑终字第201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9.24
裁判要旨:
1.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但对于刑法用语,不应仅从字面涵义加以把握,而应当立足司法实践情况对其作妥当理解,必要时可以在规范涵义的范围内作扩大解释,确保不枉不纵、处理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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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丁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
2024-18-1-253-001 / 刑事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2022.05.10 / (2022)苏0213刑初22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9.24
裁判要旨: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网络平台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使他人未经授权非法获取未对普通用户开放的数据的软件,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行为人提供上述软件,情节严重的,依法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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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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