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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
一审法院/案号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苏02民初38号 | ||||||
一审审判组织 | 审判长 钱 斌 审判员 张 浩 审判员 李 骏 书记员 叶龙荣 | ||||||
二审法院/案号 | 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知民终2044号 | ||||||
二审审判组织 |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徐 飞 审判员 颜 峰 法官助理 李秀丽 书记员 郜 帆 | ||||||
当事人 | 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 ||||||
被告(反诉原告):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江苏恒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涛,江苏恒念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理开支40万元; 二、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则由本院选择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驳回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 ||||||
裁判时间 |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
裁判文书
附二审文书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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