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值发明专利奖励1万/件《泾县优化知识产权与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

科技   2024-12-10 14:02   河南  

文/

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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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关于修订《泾县优化知识产权与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泾县优化知识产权与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业经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泾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


泾县优化知识产权与质量提升奖励

扶持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0号)及《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宣发〔2018〕20号)精神,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持续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全面提升质量水平,推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县的实施意见》(泾发〔2019〕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奖励范围


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的单位和个体,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符合本政策奖励条件的,均属于奖励扶持范围。


二、奖励政策


根据需要,结合我县财力实际,设立不高于200万元的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与运用、质量品牌升级、质量创新,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


1.培育高价值专利。对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2.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已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8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8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奖励;按年度认定县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县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1万元奖励。


4.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的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知识产权局评定的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5.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且已结清贷款本息的,按所支付利息和评估费总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以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且已结清贷款本息的,按所支付利息和评估费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同一年度不重复享受以上两项奖励。对投保知识产权保险,保险期限已届满的,按实际保费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个年度最高1万元。每年安排20万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推进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承担10%的风险责任。


6.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动维权,对维权终结并获得胜诉的,按实际产生的诉讼费和代理费的10%给予资助。同一主体国内维权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涉外应诉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被诉侵权人应对侵权司法诉讼,认定侵权不成立的,按实际产生的诉讼费和代理费的10%给予资助。同一主体国内应诉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涉外应诉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7.商标品牌奖励: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5万元奖励。


8.地理标志奖励:获政府指定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新核准的地理标志产品(由原农产品地理标志统一转化认定的除外)、经国家商标局新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


9.认定为省级优秀知识产权专员和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突出贡献个人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元/人奖励。


(二)质量管理


10.质量奖奖励: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宣城市政府质量奖”“泾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8万元奖励。


11.标准制定奖励: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排名前3位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奖励;主导制定地方、团体标准排名第一位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万元、3万元奖励。


12.凡建立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或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创新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奖励。


13.对于通过认定的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和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奖励。


14.品牌建设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质量品牌(第三方机构除外)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食安安徽”品牌和“食安名坊”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15.优秀典型案例奖励:新获得苏浙皖赣沪优秀企业文化案例或苏浙皖赣沪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典型案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奖励。


16.支持消费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企业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按照实际召回货值金额的10%比例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三)诚信建设


17.放心消费单位奖励:新增国家级、省级放心消费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8万元、3万元奖励。此项不重复享受奖励,按最高项目计算奖励额(企业获更高级别奖励后,仅奖励差额部分)。


18.诚信计量单位培育奖励:对新获3A(省级)、2A(市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万元、2万元奖励。


三、附则


19.申请对象按照要求提供有关申报资料,按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报县政府批准兑现。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20.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21.本政策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22.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修订<泾县优化知识产权与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的通知》(泾政秘〔20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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