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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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专项操作细则》的通知,新修订的《专项操作细则》全文共7条,包括:资助对象、资助内容、申报程序、审核和资金拨付、监督检查、附则、解释及施行日期。其中,资助内容从原5大类15个项目整合为4大类12个项目,更加注重对转化运用、知识产权金融及海外布局等方面的扶持,自2025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新修订的《专项操作细则》针对“知识产权能力建设资助”:对新培养知识产权中高级专业人才(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或副高级以上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在职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单位,可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给予资助。同一人的同一职称只资助一次。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规〔2021〕1号),经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审定,现将《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专项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
2024年12月2日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专项操作细则
为增强浦东新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浦东新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规〔2021〕1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
注册登记、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且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二条 资助内容
本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形式,主要资助以下项目:
1、知识产权重点项目配套资助
2、知识产权创造与管理资助
区级培育企业资助: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且未列入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的企业,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优秀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资助: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优秀高价值专利,可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同一单位每年限报一件专利,同一专利不重复资助。
知识产权能力建设资助:对新培养知识产权中高级专业人才(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或副高级以上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在职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单位,可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给予资助。同一人的同一职称只资助一次。
3、知识产权运用与服务资助
专利运营转化资助:对中小微企业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获得专利转让、许可并转化实施的,可按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专利不重复资助。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对通过质押知识产权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在贷款周期结束后,按企业该笔贷款实际支付且不超过LPR核算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以组合方式贷款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部分,无法区分的不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与其他贷款贴息政策从优不重复享受。
知识产权保险资助: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中小微企业,可按实际支付的保费总额的5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服务机构成长性资助: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且设立年限不超过三年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
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
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
4、知识产权保护资助
维权资助: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中依法维权并成功,按其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鉴定费、检索评价费等合理费用的5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涉及海外维权的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与海外维权服务资助从优不重复享受,与知识产权保险资助项目不重复享受。
调解机构资助: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依法调解涉及浦东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并成功结案的,依申请,成功结案数满20件的,资助10万元,成功结案数每增加20件资助5万元,同一机构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海外维权服务资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为浦东的企事业单位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等提供法律服务和技术支持的,且每年服务对象超过10家,组织海外知识产权公益培训等服务2次以上,形成法律环境报告或预警报告2份,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三条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专项申报指南”所发布的条件和内容,在浦东新区财政科技投入专项综合监督服务平台上在线申报。
第四条 审核和资金拨付
申报项目由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知识产权局”)操作机构受理、审核,报区知识产权局批准。拟立项的项目,经公示后,由区知识产权局发文。
第五条 监督检查
区知识产权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与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履行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附则
申报单位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市级试点示范单位、区级培育企业在同一年度除国家级奖项外,与其他项目资助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解释及施行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原《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操作细则》(沪浦知局规〔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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