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问题:业委会向物业服务企业主张返还共有部分收益时,物业服务企业能否以部分业主欠付的物业费向业委会行使抵销权?
答:不能。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使债务抵销权,当事人之间应当互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对方债务已到期。欠付物业费的主体为部分业主,为单个主体,业委会系代表小区全体业主提起诉讼向物业服务企业主张返还共有部分的收益,虽然包括了欠费部分业主,但两者仍有本质区别,债权债务主体不同,不符合法定抵销的法律规定,故物业服务企业以此为由主张行使抵销权,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参考案例】:无锡市春江花园业主委员会诉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管理纠纷案(公报案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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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雨泉房地产+物业全流程法律服务团队
洪雨泉律师 | 团队负责人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 法律顾问/专家库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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