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法律问答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公共区域收益的归属与使用(十)共有部分收益如何认定?未约定共有部分收益分配方案时应如何分配?

文摘   2024-07-10 19:00   云南  

法律问答  

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的物业管理收益如何认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未对共有部分管理收益的分配进行约定情况下,应该如何分配共有部分收益?

答:共有部分的物业管理收益为共有部分收入与成本支出的差额。

一方面物业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收益权,这是一项法定权利。另一方面物业共有部分收益也得益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行为。如物业服务企业付出管理成本后不能获得经济回报,这对物业服务企业也是不公平的。同时,小区共有部分作为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物,全体业主才是该物的所有权人,如果在收益分配上排除业主的权利,也有悖公平原则。故此,对于小区共有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应主要归属于全体业主享有,但因物业服务企业对此付出了相应的管理成本,也应享有合理的回报。现行司法实务中,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共有部分所获取的收益,全体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应当依法进行分配。

【参考案例】:无锡市春江花园业主委员会诉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管理纠纷案(公报案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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