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问题:业委会是否有权依据仅有“同意授权业主委员会处理本建筑区划内与全体业主相关的诉讼事宜”内容的业主大会决议,就涉及全体业主共有权益的具体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不能。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并未明确授权业委会作为原告为涉及全体业主利益具体案件提起诉讼,仅有“同意授权业主委员会处理本建筑区划内与全体业主相关的诉讼事宜”的内容,因授权过于宽泛,具体事项并不明确,可能会侵犯业主对于具体事项的知情权和表决权,并且该授权未对诉讼收益的归属和诉讼风险的承担问题予以明确,可能导致业委会对授权的滥用,进而损害业主合法利益。因此,业委会依据仅有“同意授权业主委员会处理本建筑区划内与全体业主相关的诉讼事宜”内容的业主大会决议,其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是具体案件适格的诉讼主体,不能据此就涉及全体业主共有权益的具体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案例】:(2021)川01民终8760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以及表决规则】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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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雨泉房地产+物业全流程法律服务团队
洪雨泉律师 | 团队负责人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 法律顾问/专家库专家
昆明市房地产开发与经纪协会 法律顾问/专家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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