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问:公司财务总监对第三人假借交易相对方公司名义发出的付款指示未能作出有效识别,将公司资金转入第三人账户,导致公司损失,该公司财务总监是否违反勤勉义务,需要承担对公司损失的赔偿责任?
答:应视情况而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一般来说,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应理解为上述人员在管理公司、经营业务时不得有疏忽大意或者重大过失,并尽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履行自己的职责。
在执行公司职务等专业性行为层面,是否违反勤勉义务应判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自己的专业范畴内是否存在过错及重大过失,过错及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为是否超出了专业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通常,财务总监在其专业范畴内的职责不应包括识别网络诈骗,在面对诈骗发生时并不具有比通常人更多的经验和辨别能力,对交易主体仅能作出外观判断。但其作为财务总监,对本公司财务审批流程及交易惯例等应具备专业判断能力。如果第三方犯罪分子假借交易相对方公司名义发出付款指示,在财务流程上与真实交易外观无异,并且符合交易惯例,则该财务总监不违反勤勉义务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上述交易行为中虽然交易主体具有真实外观,但由于第三方诈骗原因,其交易流程、交易账号不符合日常公司交易惯例,则该财务总监没有尽到其作为专业高管应具备的判断职责,应视为其履职行为出现过错或重大过失,违反了勤勉义务规定,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提示】:公司财务总监等具有一定专业判断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刻注意在管理公司、经营业务时避免出现过错及重大过失,在其专业范畴内需做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遵守勤勉义务的规定,防止承担因过错或重大过失而引起的损失赔偿责任风险。
【参考案例】:(2016)京01民终5551号
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本次新《公司法》做了很多重大内容修订,将对后续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各大公司应当引起重视并积极加强学习,规范公司治理,促进公司经营高质量发展。后续我们会持续更新《公司法》重点修订内容及相关法律实务问题研析,请您点赞收藏关注我们,您会获得不一样的公司治理风控视角和更多干货法律知识,我们下期内容见。
法律依据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往期推荐
11.公司法律问答 | 新《公司法》视角下董事、监事、高管义务和责任系列(十一)董事未尽股东出资核查及催缴义务应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2.公司法律问答 | 新《公司法》视角下董事、监事、高管义务和责任系列(十二)董事因违法违章决议对公司损失的赔偿责任及免除
16.公司法律问答 | 新《公司法》视角下董事、监事、高管义务和责任系列(十六)董事、高管执行职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赔偿责任
21.公司法律问答 | 新《公司法》视角下董监高义务与责任实务案例研究系列(二十一)董监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22.公司法律问答 | 新《公司法》视角下董监高义务与责任实务案例研究系列(二十二)董监高利用职务便利从公司账户转款至个人账户需负赔偿责任
23.公司法律问答 | 新《公司法》视角下董事、监事、高管义务与责任实务案例研究系列(二十三)董监高私自销售公司房产用以清偿个人债务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4.公司法律问答 | 新《公司法》视角下董监高义务与责任实务案例研究系列(二十四)董监高履职行为是否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应视情况而定
25.公司法律问答 | 新《公司法》视角下董监高义务与责任实务案例研究系列(二十五)董监高违反章程开展经营活动应当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洪雨泉房r地产+物业全流程法律服务团队
洪雨泉律师 | 团队负责人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 法律顾问/专家库专家
昆明市房地产开发与经纪协会 法律顾问/专家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公司法专业律师
擅长房地产+物业全流程法律风险防控、房地产群体诉讼争议解决、房地产项目收并购、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一级开发、城市更新改造(投资人)、建设工程、商业租赁运营、物业管理、公司治理等相关房地产与物业行业领域的疑难复杂争议解决。
专业领域
团队知识成果
【原创声明】:本文系团队原创作品,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扫码联系我们
备注:地产666 物业777
点个“在看” 你最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