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问:公司总经理在履职过程中代表公司采购货物,在对合同相对方的资格审查、对采购标的物的质量审查方面存在瑕疵,导致公司在交易过程中遭受损失,公司总经理是否违反《公司法》忠实、勤勉义务规定,应对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答:应视情况而定。《公司法》中忠实义务是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牺牲公司利益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牟利。勤勉义务是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为公司的最佳利益,具有一个善良管理人的细心,尽一个普通谨慎之人的合理注意。
公司总经理在履职过程中如果没有尽到一个普通人应具备的审慎义务,导致其代表公司交易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如与交易相对方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进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则应视为其违反了勤勉义务的规定,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公司总经理在履职过程中,在对合同相对方的资格审查、对采购标的物的质量审查方面存在瑕疵,如仅能说明其经营判断行为存在过失,但是若无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具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过错,并不能因公司在交易过程中产生损失,就认定此行为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公司董监高是否违反勤勉义务的规定应结合其具体行为进行综合判断。公司董监高是负责公司的具体运营,其经营判断影响着公司盈利,如果其在经营判断过程中未尽到勤勉义务,理应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并不是所有公司经营的损失都应归责于董监高的失职。综观公司法实践,勤勉义务所要求的尽一个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情况下应尽到的合理注意,是一个经过实践而被逐渐总结出来的标准。面对市场不断变化的商事交易实践,如果要求每一个经营判断都是正确的,其结果会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过于小心谨慎,甚至裹足不前,延误交易机会,降低公司经营效率,最终不利于实现公司和股东权益。特别是在不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等可能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情形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特别提示】:新《公司法》对董监高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进行了细化规定,增加了对董监高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但当前复杂商业环境中仍应充分考虑并激发董监高在履职过程中进行决策的主观因素并鼓励其把控合适的商业机会,激发董事经营创新能力和弘扬企业家精神。为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及商业环境的不断创新化与复杂化,公司实务和司法实践有必要关注并运用商业判断规则此一主观标准,将对董监高是否违反勤勉义务之评价前移至事务决策阶段并对之相应裁判,增加董监高进行商业决策时所依据实践规则的可预见性,激励其为公司最大利益执行事务。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640号
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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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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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雨泉律师 | 团队负责人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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