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问:公司未与多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被法院判决支付双倍工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总经理在其公司章程中的职权为:执行并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企业经营情况重大事项;根据本章程和董事会决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管理制度;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对公司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承担赔偿责任?
答:不需要。勤勉义务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从事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时应当恪尽职守,敬业精进,深思熟虑,尽到普通谨慎的同行在同类公司、同类职务、同类相关情形中所应具有的经营管理水平。勤勉义务更倾向于是一种职业要求,其设立目的在于阻却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怠于履行职责,制约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因权力膨胀而形成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对公司而言,更是一种弥补损失的方式。
实践中,高管勤勉义务的内容来源于公司章程、内部规章制度以及高管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根据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高管职责范围不同,导致不同法人主体所要求的勤勉义务内容的差异化,使得勤勉义务具有了意定性。如果说法定性是勤勉义务的本质属性,那么意定性则是勤勉义务的辨别属性。考察高管是否违反勤勉义务应当着重于考察意定性。
问题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总经理在公司章程中的职权不包括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该事项不属于其作为高管应负的履责义务,不属于责任高管主体范围,因此无需对公司的赔付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公司董监高的勤勉义务要求仅限制在法定或章定职权或职责范围内。若该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高管人员(且该人员属于章程规定的高管人员范围),由于其没有尽到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注意义务,则可认定为未尽勤勉义务,应当承担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的双倍损失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4533号
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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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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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雨泉律师 | 团队负责人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 法律顾问/专家库专家
昆明市房地产开发与经纪协会 法律顾问/专家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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