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男子,给16头奶牛买了保险,不久后一头奶牛死于难产,男子立刻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员表示:腐烂的奶牛不在理赔范围。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1-23 07:02
河南
在新疆大草原,一男子古某为了减少养殖风险,给自家的16头奶牛投了保,每头奶牛保额高达1万元。然而,当一头奶牛因难产不幸去世后,他满怀期待地向保险公司报案,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冷漠与拒绝。理赔员以奶牛腐烂为由,拒不赔付。面对这样的困境,古某没有选择沉默,而是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古某,一位勤劳的新疆汉子,家境虽不富裕,但靠着辛勤的劳作和对生活的热爱,日子过得还算不错。近年来,随着养殖业的兴起,古某决定扩大养殖规模,增加家庭收入。于是,他东拼西凑借来几万元,买下了18头健壮的奶牛,寄寓着全家人的希望。为了确保这些“奶牛们”的安全,古某更是不惜花费1648元,为它们购买了保险。每当看到这些温顺的动物,他心里都充满了期待和欣慰。然而,命运似乎总爱开玩笑。不久后的一天,其中一头即将分娩的母牛突然难产死了,让古某陷入了深深的悲痛之中。面对这突如其来的事情,古某没有放弃,而是立刻拨打了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他焦急地等待着保险公司的回复,希望能够尽快得到赔偿,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接到报案后,却迟迟没有上门进行核保。这一拖就是十几天,十天后,保险公司的理赔员终于姗姗来迟。他们看到已经腐烂的奶牛尸体,便以“腐烂的奶牛不在理赔范围”为由,拒绝赔付。古某听到这个消息,愤怒不已,他质问理赔员:“你们为什么这么晚才来?我的奶牛是因为难产去世的,怎么就不在理赔范围内了呢?”但理赔员却冷漠地回应,让古某感到无比失望和无助。这一事件不仅让古某遭受了经济损失,更让他对保险公司的诚信和专业性产生了质疑。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保险公司的行为显然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保险公司却拖延了十天才派理赔员上门,严重违反了这一规定。保险公司以奶牛腐烂为由拒绝赔付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奶牛的腐烂是由于保险公司拖延时间造成的,而非古某的原因。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古某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可能存在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他们在销售时承诺各种保障,但在理赔时却设置种种障碍,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履行核定义务,导致奶牛尸体腐烂,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偿古某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