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买了套1550万的房子,竟因银行“拖延”损失了497万。女子:“我钱也没了,房子也没了”,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文摘   2024-11-18 07:09   河南  

没有什么比花了大价钱买房,却在最后时刻竹篮打水一场空更让人抓狂了。吴女士在上海的一场购房交易,不仅让她失去了梦寐以求的房子,还赔上了近500万元的巨额违约金。这究竟是怎样一场戏剧性的购房故事?让我们一探究竟。

         1、案情回顾


2020年,吴女士看中了一套位于上海市中心的商业房产。总面积180平,总价1550万元。对于这套房子,吴女士倾注了全部心血,她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了100万元定金以及400万元的购房款,剩下的245万元准备通过银行贷款完成首付款。

双方约定,首付款745万元须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完毕,否则视为违约,且每延期一天须按万分之2.73支付利息,若在最终期限后仍无法支付,合同可解除,买家需赔偿卖家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以及装修损失180万元。

尽管吴女士积极筹措资金,但银行贷款迟迟未批,导致她在约定日期前无法支付剩余首付款。无奈之下,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付款期限延至7月31日。然而,最终贷款依旧未到账,吴女士再度违约。

卖家多次催告无果后,于9月15日发出律师函,要求吴女士在3日内支付余款,否则将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同月30日,卖家正式通知解除合同,要求吴女士搬离房屋并支付497万元的违约金和损失。

吴女士在银行贷款到账后试图继续履行合同,但卖家拒绝合作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吴女士违约,判令合同解除,吴女士需退还房屋并支付相关赔偿。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面对这场巨大损失,吴女士不服,认为银行的拖延是违约主因,于是将银行告上法庭。然而,法院认为银行并无过错,驳回了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2、法律分析


本案的法律争议核心在于吴女士的违约责任认定以及银行是否存在过错。结合《民法典》相关条款进行分析:

《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吴女士与卖家明确约定了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条款,且这些条款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未按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吴女士未按时支付首付款,导致合同履行受阻,卖家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法院认定,吴女士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并未明确规定放款期限,且银行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审批流程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银行并不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577条强调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防范。吴女士作为购房主体,应充分考虑贷款审批延迟的风险,并留出充足的时间和备用方案。因未尽到合理谨慎义务,导致合同履行失败,吴女士需自行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购房合同,吴女士退还房屋并赔偿卖家违约金及损失共计497万元;驳回吴女士针对银行的索赔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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