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发现去世10多年的丈夫,曾在银行存了3万元,拿着存折去取钱,银行:“存折只能代表存过钱,但是不能代表现在还有钱”
文摘
2024-11-20 07:12
河南
辽宁鞍山,一女子无意间发现去世10多年的丈夫王某曾在银行存了3万元。她拿着存折去取钱,却遭到银行的拒绝,银行表示:“存折只能代表存过钱,但是不能代表现在还有钱。”朱某与银行多次理论未果,最终将银行告上了法庭。法院会如何判决?
朱某和王某两人婚后育有一女。16年前,王某因病去世,朱某办理完丧事后便和刚刚成年的女儿一起生活,没有再婚。2年前,朱某在整理丈夫遗物时,发现了两张存折,存折显示王某去世前的第8年曾在银行存了整整3万元。朱某带着存折来到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存折可以丢失挂失,只能证明曾经存过钱,但不能证明现在还有钱。”工作人员回答:“您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明文件,才能取款。”朱某多次与银行沟通,但都未能解决问题。她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带着女儿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支付3万元存款及利息。法庭上,朱某详细讲述了事情的经过:“我丈夫去世后,我一直以为家里的钱都已经处理好了。直到前些天整理他的遗物,才发现这两张存折。我拿着存折去银行取钱,却被告知存折只能证明曾经存过钱,不能证明现在还有钱。”银行方面则坚持自己的立场:“我们认为存折只能证明王某曾经在我们银行存过钱,但不能证明现在还有这笔钱。因为存折是可以丢失和挂失的,我们需要更多的证据来确认这笔钱是否还在。”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生前在银行存款,与银行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王某去世后,其在银行的存款转化为遗产,因其生前未对该行上述存款留有遗嘱,故按照继承法规定,上述存款应按法定继承继承。朱某母女作为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的存款。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款已被取走,因此应向朱某母女支付存款及利息。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提起上诉,声称需要更多时间来查询存折的交易明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本案中,王某去世后,其在银行的存款转化为遗产。由于王某生前未对该行上述存款留有遗嘱,故按照继承法规定,上述存款应按法定继承继承。朱某和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的存款。储蓄存款合同是指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存款人将一定金额的货币存入银行,银行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并在存款人要求时返还本金及利息的合同。在本案中,王某生前在银行存款,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王某去世后,该存款转化为遗产,朱某和女儿作为继承人,有权要求银行履行合同义务,即支付存款及利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朱某和女儿主张自己的丈夫、父亲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并提供了存折为证。按照前述规定,朱某和女儿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丈夫、父亲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在这种合同关系中,银行的义务是按照存款人的要求支付存款及利息。当银行基于这个合同义务抗辩存折内的存款现在已经不存在时,银行就得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银行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应承担败诉后果。法院最终判决银行限期向朱某母女支付3万元存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