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子酒后见邻桌女子长得好看,伸手摸对方肩膀想要搭讪。女子男友不悦,抄起酒瓶砸向男子。女子男友被拘留,男子要求赔偿2万余元

文摘   2024-11-17 07:08   河南  

在酒吧这样的社交场合,酒后失态引发的冲突屡见不鲜。最近,广西南宁。一名男子酒后见邻桌女子长得好看,伸手摸对方肩膀意图搭讪,结果被女子男友用啤酒瓶砸伤头部。男子将女友男友告上法庭,索赔2万余元。法院会如何判决?

         1、案情回顾

广西南宁,王浩(化名)带着女朋友夏婉婉(化名)和一帮朋友去酒吧玩。几人玩到了凌晨,喝了几轮之后状态都有些兴奋。
此时,一男子醉醺醺地路过王浩他们这桌,目光落在坐在走道边的夏婉婉身上。夏婉婉穿着吊带背心,显得格外引人注目。
男子走到夏婉婉身边,伸手摸向她的肩膀,意图搭讪。这一举动瞬间点燃了王浩的怒火。王浩瞪大了眼睛,心中的怒火瞬间爆发。
他毫不犹豫地抄起桌上的啤酒瓶,朝男子的头部砸去。“砰”的一声,男子应声倒地,鲜血从头部渗出。
王浩的朋友们赶紧上前拦住了他,防止事态进一步升级。此时酒吧工作人员报了警,警察赶到现场,将几人都带回了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警方认定王浩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对其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和200元的罚款。
被打的男子孙晨(化名)在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右顶部头皮软组织挫裂伤和轻微脑震荡。
孙晨对此处罚感到不满,认为自己只是做出了一个搭讪举动,却遭到了如此严重的暴力对待。
于是,他将王浩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万余元。

        2、法律分析

在这起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的划分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
王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孙晨在公共场合未注意社交礼仪,做出了与异性亲密的举动,导致王浩的不满,其行为本身存在过错。
王浩的暴力行为是否合理?王浩在面对孙晨的不当行为时,本应寻求有关部门调解处理,或者以平和的态度制止或协商解决。然而,他却选择了以暴力解决问题,造成了孙晨的人身损害。因此,王浩的行为同样构成侵权。
责任的划分应当如何进行?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法院在参酌了双方的过错程度后,认为对于人身损害的发生,王浩和孙晨的责任程度为1:1的比例是合理的。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法院认为,本案是因为孙晨不注意社交礼仪,不注意异性之间的交往尺度分寸所导致的。并且,王浩已经被公安机关处罚,因此对于精神损失费,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浩赔偿孙晨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1万余元,并驳回了孙晨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此次事件,你是怎么看呢?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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