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12月27日,如某借用艾某的小型轿车,行驶在拜城县亚吐尔乡省道大路北侧居民住宅前时不慎撞倒阿某致其受伤。事发后,如某将阿某送往医院就诊,并互相约定私下解决赔偿事宜。但后期因相关赔偿事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故阿某将如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拜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审理过程中,由于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没有第一时间选择保护现场并报警,导致交警无法对事故作出交通事故勘查以及责任认定书。拜城县某保险公司表示双方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也没有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交通事故的证据,无法能够证明案涉车辆就是向我司投保车辆,拒绝赔偿的意见。后经查明,该意见与拜城县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不符,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被告如某撞伤原告阿某后未做到保护现场,报警等义务,只是把原告送往医院就诊并称协商解决,此外被告如某系驾驶机动车一方,危险性显然大于作为行人的阿某,系优势机动车,应负更谨慎的驾驶义务,故被告如某对案涉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阿某无责任。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原告阿某各项损失25851元,被告如某承担原告阿某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鉴定费780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车辆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务必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避免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协商,到后因未报警,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受害人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最大程度避免此类事故发生。
来源:拜城县人民法院
终审:卫国荣
编审:康彦军
编辑:曹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