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温宿县人民法院:聚会饮酒要谨慎 喝出问题有责任

政务   2024-12-27 22:49   新疆  

每逢节日,老友聚会、家庭聚餐,各类应酬骤然增多。聚会饮酒本是一种增进情谊、活跃气氛的社会交往行为,但若饮酒过量、处置失当,一旦“喝”出意外,共同饮酒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聚会饮酒而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某日凌晨1点,宋某约徐某出来聚会,随后两人与随同的齐某、钱某在某烧烤店一起吃饭喝酒。凌晨4点左右饭局结束,宋某、齐某以及钱某将徐某送至其居住的小区门口。当天早晨10点左右,温宿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发现徐某躺在其居住的单元楼楼梯间,后民警将徐某送至温宿县人民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徐某父母认为宋某、齐某和钱某未对徐某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将宋某、齐某、钱某三人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

【认定与处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宋某出示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徐某在出饭店时步态不稳、打趔趄,说明徐某已处于醉酒状态。宋某、齐某和钱某在明知徐某醉酒的情况下仅将其送至小区门口,而未将其安全护送回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徐某在上楼时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自我保护意识,且应对自己的酒量有明确的认知并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对其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产生的不利后果,对其放任自身饮酒并最终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应负主要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宋某、齐某和钱某对徐某死亡均存在过错。宋某作为该饭局的组织者,应更加注意同桌饮酒者的状态,在发现徐某醉酒后应将其安全护送到家并交由亲属看护,而不是仅送至小区门口,故宋某应承担10%的责任。齐某作为共饮者,饭局中的酒水系其提供,在发现徐某醉酒后亦未尽到安全护送义务,未将其安全护送至家并交由亲属看护,应当对徐某的死亡承担3%的责任。钱某在酒桌上虽未饮酒,在徐某已出现醉酒状态下,未尽到照顾义务,未将其安全护送到家并交由亲属看护,亦应承担责任,综合全案应承担2%的责任。
【相关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官提醒】:家庭聚会、朋友重逢,喝酒聚餐是必不可少的。共同饮酒的行为系情谊行为,虽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但法律上规定了共同饮酒人之间有安全注意义务:一是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在共同饮酒时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神志不清或者出现不良反应后应当立即提醒、劝阻或者及时送往就医并及时通知其亲友;二是帮扶、照顾、护送义务。饮酒过程中对于那些醉酒可能会危及其自身安全的共饮人应当相互关照,给予最大限度的帮扶,应当亲自照顾或者安全送达交由其亲友照顾,并妥善管理器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若共同饮酒人出现强迫性劝酒、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或对其酒后驾车、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温宿县人民法院

终审:卫国荣

编审康彦

编辑:庄觐荣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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