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乌什县人民法院:办理停暖后,暖气费还交吗?
政务
2025-01-02 19:49
新疆
“暖气不是都报停了吗,凭啥还要交?”被告化某、马某和艾某发出质问。“就算报停仍旧要交50%的热损费。暖气费如果你不交我不交,热力公司就无法正常运营了。”热力公司负责人如是回复。被告化某名下有四套商铺,(以下称1号、2号、3号、4号商铺),化某将1号商铺租赁给马某和艾某,因经营不需要暖气,华某与马某向热力公司提交了报停申请;2018年2号商铺未出租,也向热力公司申请了报停,2019年冬季此商铺出租,又向某热力公司申请重新供暖,之后一直正常缴纳暖气费,只有2024年未缴纳。3号、4号商铺租赁给买某,约定暖气费由承租人缴纳,因2018-2019年两套商铺未供暖,也一直未缴纳暖气费,2020年供暖后,正常缴纳暖气费。化某名下的四套商铺均位于乌什县某热力公司供暖区域内,公司公告报停暖气后的居民均按50%标准收取暖气费,化某、马某和艾某认为报停期间无需缴纳暖气费,热力公司多次催缴,均拒绝缴纳暖气费,热力公司遂向乌什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化某、马某和艾某支付暖气费。热量具有传递性,在制热、输热过程中会发生损失,如公共热损失、户间传热等热耗费,这是供热过程中发生的固定损耗费,应由用户按采暖面积平均分摊,属于基本热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乌什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热力公司向化某名下位于乌什县某小区的四套商铺提供集中供热服务,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某热力公司依约履行了供暖义务,房屋所有权人化某理应履行支付暖气费的义务。某热力公司对集中供暖区域内的暖气报停居民采用50%的基本热价标准收取暖气费,并未超出国家有关规定的范畴,法院对某热力公司对暖气报停后的商铺按照应缴纳暖气费总额的50%收取基本供暖费的主张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遂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热量具有传递性,在制热、输热过程中会发生损失,如公共热损失、户间传热等热耗费,这是供热过程中发生的固定损耗费,应由用户按采暖面积平均分摊,属于基本热费。无人居住办报停手续仍需交基础热费,实际生活中,许多业主面临房屋因无人居住而无需供暖,需要办理停暖的情形。对此业主应当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向供热单位提出供暖申请。但因单个用户的采暖设施是供热系统整体的一部分,供热设施及供热负荷的配备并不会因单个用户要求停热而减少,停暖的用户仍然占有者供热资源,因此停暖的业主仍需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基础供热费。来源:乌什县人民法院
终审:卫国荣
编审:康彦军
编辑:曹春华